老人就医时摔倒 诉医院索赔30万被驳回_腾讯新

2020-10-13 信安智囊 84

65岁老人商某前往广安门医院就医时,在花坛下坡处摔倒。事发第二天,起床感觉头昏头痛、全身无力、走路摇晃等身体不适。遂将广安门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0月13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商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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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摔倒导致疾病 男子向医院索赔30万元

商某诉称,2018年4月16日,其去往广安门医院心血管科看病,通过门诊楼准备去中药房取药,在门诊楼前的花坛边下坡时,由于地面特别滑导致身体失去重心,摔在了花坛边,并撞到头部。

商某在原地持续长时间没有人救助,后无奈之下拨打110报警求助,后110联系上了广安门医院医患办。由于事发突然,商某当时未能及时发现身体不适,便与医患办约定若随后出现身体问题再到广安门医院就医。

事发第二天,商某起床后感觉头昏头痛、全身无力、走路摇晃,遂再与广安门医院联系,但双方未能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4月18日,商某向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019年11月13日,该调解委员会向商某出具了调解结案通知书,告知商某调解不成功,可以选择诉讼解决。商某认为,其在广安门医院就医时发生意外,广安门医院没有及时救助,到目前也没有为商某支付任何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安门医院赔偿其医疗费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医院:摔倒系其低头看材料 所述病症早已发生

广安门医院辩称,商某已经65岁了,2018年4月16日就诊于广安门医院心内科门诊,被诊断为高血压、脑梗死、骨关节病、行走困难、心功能不全等。

根据当天监控显示,商某从门诊楼大门走出时,低头看手中材料,走到花坛边后自己摔倒。15秒后,广安门医院保安人员发现,前往询问情况;又过了9秒,第二名工作人员赶到。

后广安门医院医患办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见商某坐位、手指外伤,神情对答入场。为慎重起见,工作人员推来轮椅将商某送至外科,经检查发现商某只是手指外伤,并无其他不适情况。随后,医院给予相应处理后,商某离院。

4月19日,商某前往医院,自诉摔倒时撞上头部,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在随后医院为商某进行的头颅CT、头颅核磁中,均发现商某除原有诊断的病变外,并无新发脑梗、脑出血情况。

同时,医院表示,商某称自己当天摔倒是因为地面湿滑,但那几日并无降雨,且地面干燥,其他患者经过并无摔倒情况。商某从2016年开始,就多次因脑梗死、行走困难就医,当天摔倒也是因为自己低头看材料,非场地问题导致。因此,医院不同意商某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商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广安门医院路面湿滑导致其摔倒,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安全保障医院的责任性质是过错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商某对其关于路面湿滑导致其摔伤的基本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除商某本人单方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商某摔倒系广安门医院相关路面湿滑导致;结合事发时路面情况、其他行人通行情况,亦无法认定涉诉路面存在其他妨碍行人正常通行的异常情况。

在商某摔倒后极短时间内,广安门医院两名安保人员即赶至现场查看相关情况,此后还协助商某返回广安门医院检查身体。商某称其摔倒后长时间无人过问情况明显与事实不符,因此可认定广安门医院在事发后已经尽到相应救助义务。

其次,商某系身患“高血压、脑梗死、痛风、骨关节病、行走困难、新功能不全”的老年人,,商某本人应当明知其身体状况,注意自身同行安全,外出就医时家人亦应予以更多关注、陪护。

此外,根据现有病历材料记载,商某主张的相关治疗及医疗费系治疗其自身疾病发生,无法确认系广安门医院的过错行为所导致。

综上所述,法院对商某就医时摔倒时间表示同情。因广安门医院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商某的诉讼请求。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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