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院摔倒 谁来负责?_手机网易

2020-10-13 信安智囊 117

近日,船营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平日里工作繁忙的徐某,为了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父亲得到更细心、更专业的照顾,于2019年4月30日将父亲送到了吉林市船营区某养老院。2019年8月23日9时左右,养老院的三名护理人员在为徐大爷穿鞋时,致徐大爷随着轮椅向后掀翻过去,徐大爷头部摔伤,然而养老院既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家属,也没有送医院治疗。当天17时30分左右,徐某去给父亲喂饭时发现父亲受伤,徐某查看养老院的监控后,要求养老院将老人送往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头部损伤,养老院支付了医疗费。在吉林市中心医院住院20日后,又转院至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20天。2019年10月2日,徐某父亲在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病故。

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徐某与养老院各执一词。徐某认为,养老院未尽到义务,造成父亲头部和背部因摔倒遭到重击,且养老院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也未通知家属,而是采取隐瞒不告知的手段,自己当天下午5点到养老院后才得知父亲受伤的事实,因此是养老院的行为造成其父亲死亡的后果。而养老院方认为,徐大爷年龄已高,自身疾病严重,摔倒并不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摔倒与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船营法院审理: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养老院与徐大爷签订了《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双方形成养老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养老院护理不能自理的老人,应尽到谨慎照顾义务,但养老院护理人员在护理徐大爷过程中,致徐大爷摔倒受伤,没有及时通知其家人及送医院治疗,导致徐大爷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死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徐大爷的死亡与养老院的护理不当存在因果关系,养老院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作用”,并结合徐某父亲自身患有疾病的情况和养老院的过错程度等案件事实,最终酌情确定养老院对徐大爷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即25%的责任为宜。综上,法院判令养老院赔偿徐某7万余元。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王书桥 通讯员: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范丁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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