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辽宁,一名71岁老人高某,在一洗浴中心洗澡时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工作人员随即拨打120送到医院抢救,最终经抢救2天后不治身亡。老人家属多次与洗浴中心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洗浴中心告上法院,索赔39.8万余元。
据悉,老人当天是在儿媳妇的陪同下来洗的澡,因地面湿滑有台阶,老人一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头部着地,鲜血直流,老人家属声称澡堂没有尽到警告提示称等义务,所以才决定打官司。(内容来源新闻网)
【我的看法】
有些洗浴中心装修的时候为了省钱,往往地面瓷砖都装修的是防滑效果差的瓷砖,和拖鞋的防滑效果差,就容易导致滑倒,这本身就是浴池的责任,国家对浴池的安全防护措施有严格的规定。地面和拖鞋不防滑,别说老人,就是年轻人都容易滑倒,万一摔倒了重要部位就会导致人死亡。只要能去洗浴的,身体都不会很差,能去洗浴的60-70岁的老人身体大多数都是比较健康的,死亡了,大多数是意外导致,就是浴池的安全措施不到位。
但在《民法典》中,公众对于洗浴活动危险性有一定的预见性,70高龄,洗浴本身就是比较危险的行为,正常人都知道湿滑环境,所以不该有额外赔偿给老人家。
那么老人在澡堂中意外死亡,到底是谁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