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聂先生60岁的母亲独自去超市购物,结果在乘坐商场电梯时,扶手突然暂停,可电梯还在运行。母亲一时没反应过来被带倒,整个人翻了几圈翻下楼梯。聂先生认为,超市不仅要赔偿医疗费,还要进行其他的补偿。但超市却表示:60岁老人独自出门也有责任!
根据超市当时的监控画面显示,电梯是正常运行的状态,聂先生的母亲已经到了电梯一半的位置,一只手扶在电梯上面,因为扶手突然停止,再加上老人反应有点慢,直接从电梯上面翻滚下去。
后来老人被送往医院,一只脚被缝了三针,另一只脚的口子稍微小一些,并没有缝针。大概过了两三天,聂先生也去乘坐这个电梯,并且遇到了同样的情况,为此,他特意蹲在电梯口的位置拍摄,大概过了五六分钟,终于让他拍到了扶手暂停的瞬间。
聂先生认为,电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事发后他也让超市方面把电梯停掉,但超市一直都没有停,后来他也来超市找过几次,但一直都没有见到负责人,所以他联系媒体,希望能够讨要一个说法。
记者陪同聂先生一起来到超市,见到了该超市的店长。他表示,客户的医药费都是由他们来赔付的,不过现在家属的一些赔偿要求,他们还没有达成一致。
店长称,聂先生找他们赔偿误工费,这里包括他本人的,他父亲的,还有他老婆的,这些误工费都要算进来,另外还有接小孩的费用。一个人出事,全家人不安,心情可以理解,但赔偿需要合理。客户要求一次性赔偿5000元,并且不接受商量,这是无法满足的。
另外,他还认为这个责任不应该全由他们来承担,因为老人出门没有人陪同,他认为60岁以上老人需要陪护的。
不过聂先生不接受这种说法,他认为如果一开始要两万,然后再商量到一万,那这样的商量是没有意义的。
有网友说:如果把所有亲戚全叫过来陪护,能索赔得更多。
从聂先生这种索要赔偿的说法,确实听上去不合理,虽然说一个人受伤了,全家人肯定都会有影响,但确实是不支持赔偿所有人。但仔细看一下聂先生所要求赔偿的金额,其实真的不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电梯是商场的,那相关责任人肯定也要找到商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正常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聂先生的母亲已经退休,家人因陪护而导致的误工费,是不能算到“误工费”范畴的,但可以算在陪护费里。而陪护费的计算标准不能够按照子女自己的工资水平计算。按照湖南省内惯常的陪护标准来计算,大概是150/一天左右。
至于店长所说的60岁老人出门需要陪护的说法,这个完全没理没据。又不是不能自理的老人,作为一个成年人,出门买个菜如果都需要陪护,这完全是天方夜谭一样。后来,双方协商了一番,聂先生和超市方面达成了一致。不过具体怎么协商的,他们并没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