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半夜养老院摔倒,谁来担责?|潘先生|养老|医疗|养老院_手机网易

2021-12-08 信安智囊 62

随着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养老机构迎来了发展高峰期。不管是从老人身心健康还是减轻子女负担角度来说,到养老机构养老,是很多家庭的选择。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养老机构和护理机构应该如何担责?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奉贤的一位潘先生为了让85岁高龄的母亲得到悉心照料,于2018年8月将母亲王某送到奉贤某卫生中心老年科室(以下简称“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说是住院治疗,其实就是找一家医疗条件好的机构养老。

为照顾王某的生活起居,潘先生向某护理公司聘请一名生活陪护人员,进行日常生活陪护。护理标准选择了一位护工对多老人的A档护理,主要包括协助排便等。同时,潘先生作为王某的代理人与护理公司签订了《生活陪护协议》《陪护风险告知书》,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约定“被陪护人未招呼陪护人员,自行行动导致的意外(如进行大小便、打开水但未叫醒陪护人员协助等活动的)由被陪护人员自行负责”。在《陪护风险告知书》中再次明确了“病人请勿自行行动。”

在签订一系列合同、协议后,潘先生正式将王某安置在此处,并在工作之余按时来探望。王某在老年科室一住就是一年多。

平静的生活被一通电话打破。2020年5月的一天,凌晨2点,睡梦中的潘先生接到卫生中心电话,说母亲在凌晨下床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因卫生中心缺乏检查设备,需送往有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检查。潘先生立即赶往卫生中心将母亲送往奉贤区中心医院。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伤情的鉴定,王某的摔伤致左股骨颈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经过治疗,王某在2020年6月3日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2041.83元、鉴定费2450元。

出院后,王某仍回卫生中心住院。王某一方认为,卫生中心、护理公司存在一定过错,由于未尽到审慎的陪护义务,致使意外发生,应承担相关损失。但双方就医疗费用等无法协商一致,潘先生遂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卫生中心和护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105067.1元。

法院这样判:

经过上海奉贤法院调查,2018年7月,卫生中心与护理公司签订《后勤服务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卫生中心将院内保洁、洗衣房、护工等后勤服务管理工作委托给护理公司。护理范围包括老年病区。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卫生中心、护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风险告知书内容,王某、潘先生均应知晓,护理公司提供的陪护服务并非一对一24小时看护,其护工需护理多位老人,且来回出入病房,故王某有需求应按铃通知护工。

事发时,王某仅仅采用呼唤方式,且在护工未听清未到位情况下,自行下床导致事故发生,护理公司及卫生中心不存在过错。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将王某扶上床并及时通知家属,家属送医治疗,该处置并无不当,并未对王某的受伤造成延误或扩大损失。因此,上海奉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卫生中心、护理公司在护理王某时存在过错,以及卫生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是自己不慎摔倒,卫生中心及护理公司并非直接侵权者,卫生中心是王某受伤过程中所处环境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对于王某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卫生中心在护理王某过程中,为其提供安全的护理环境、完善的设施,在王某受伤后及时处理,其以上行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可认定其对王某受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护理公司是由王某聘请。王某摔倒系其自身无视约定,擅自行动导致,护理公司的护理并没有过错。要说明的是,王某作为高龄老人,由家属送至养老机构养护,在养护的过程中,家属仍具有照顾和注意的义务。

目前,“银发经济”逐步兴起,各种养老纠纷也随之产生。 在选择养老机构时,要详 细约定 委托人与养老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另外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化解矛盾。

文字:孙汝俊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毛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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