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吴俊东案回顾:好心扶摔倒老人反被告,法院判处其赔偿7万元_腾讯新

2021-10-28 信安智囊 135

老人摔倒在地,到底是扶还是不扶呢?

不扶老人,德道层面上过不去,良心不安,可是扶老人,又心有余悸,怕遭讹;当一连串跌倒老人不敢扶、扶起老人反被讹的事件发生之后,德道、法律等诸多问题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为了防止社会德道的滑坡,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发起了成立“搀扶老人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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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吴俊东就获得了“搀扶老人风险基金”的救助。

吴俊东的家庭条件并不是特别好,搀扶老人这笔7万元的赔偿,对他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2010年11月23日,吴俊东驾驶着自家三轮车,开到金华市婺城区瀛洲村,他挂到五档准备超车,当时一辆黑色轿车迎面开来,吴俊东感觉到有些危险,超车之后,吴俊东看到有电动车在地上滑行,他意识到出车祸了。

吴俊东停车后,扶起了两位老人,并将他们送到了医院,垫付了1000元的医药费。

这件事发生之后,双方就撞车问题也发生了一些争执,吴俊东表示在超车之前鸣了喇叭示意,自己仅仅只是超车,并没有撞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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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的老人胡某一口咬定吴俊东撞了他,双方也私下里协商过,但是并没有达成一致,两位老人就将吴俊东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吴俊东认为这件事跟自己没有关系,他连律师都没有请,一审败诉,法院判吴俊东赔偿两位老人医药费、各项损失费7万余元。

此事也引发了很大的舆论,吴俊东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本案争议点主要是两车是否发生了碰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两车若是发生了碰撞,就存在侵权,而在这次事故当中,若是两车发生了碰撞,导致老人翻车摔伤,那么吴俊东疏忽大意的超车行为与老人摔伤具备因果关系,吴俊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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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击证人戴某证实,吴俊东在超车时,三轮车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骑电动车的老人左右摇晃,随后电动车和老人摔倒在地。该证人跟双方都无利害关系,且目睹了整个过程,他的证词具有极高的可信度。

受害人胡某,戴某球被送往医院之后做了基本上的伤情鉴定,戴某球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她的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而她左腿的损伤跟事故发生经过相印证。

除了相关的证词和相关医疗鉴定,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也是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调查取证,事发路段平直,视线良好,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经车辆技术检验,转向性能和机动性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可以排除因道路或者车辆问题引发了翻车摔伤事故。

从诸多的证据表明,吴俊东在驾驶三轮车超车时, 因证据的疏忽大意造成了碰撞事件,导致两位老人摔伤,吴俊东超车跟老人翻车摔伤具备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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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吴俊东提出上诉之后,法院认为他未能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没有碰撞过老人,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因此维持原判。

所谓的“高度盖然性”是一种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也是人们对事物认识达不到逻辑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也同样也类似的证据,当双方给出证据,但又不足以否认对方证据时,要根据证明力度进行判断。也就是谁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更大,谁的证据将会得到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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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有跟两人无利害的目击证人、伤情鉴定以及交警提供的一些相关调查,通过这些最终判吴俊东承担赔偿责任。

虽说吴俊东需要赔偿7万元的,但是得到了“扶老人风险基金”的救助,这笔钱也解了他的燃眉之急。

值得一提的是,这件事发生之后,吴俊东在暑假期间跟一位同学又搀扶了一位跌倒的孕妇和老人,这也足以说明,社会道德并没有因为这些层出不穷的事件发生而产生滑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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