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好心扶摔倒老人,却反被老人讹钱,法院判处其赔偿7万|吴俊东|举证|盖然性|侵权人|赔偿_手机网易

2021-10-07 信安智囊 67

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於掌。”可奈何部分老人却为老不尊,倚老卖老,做出伤害社会诚信的事情,使得现代年轻人在看到老人摔倒后都犹豫不决,不敢伸手扶老人一把。

本案中的吴俊东是浙江人,于2010年4月成了汤溪派出所的一名协警,薪资不高,但父母开了一个榨油坊,日子过得还算不错,吴俊东倒也知足,并且吴俊东自小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为人正直,看到有人需要帮助,便不假思索伸出援手。

这不,在2010年11月23日,吴俊东开着自家的三轮摩托车行驶在金华市婺城区瀛洲村的道路上时,就看到旁边骑电动车的两名老人忽然翻车摔倒,于是当即停下了三轮摩托车,把老人扶了起来并将他们送到了医院,还垫付了一千元的医药费。

都说“做好事不留名”,吴俊东也没想着要老人们的感谢和报答,可没成想老人却一口咬定,是吴俊东撞倒了他们。老人的家属也是有些咄咄逼人,似乎他们是占理的,质问道:“如果不是他撞的,会这么好心吗?”

而吴俊东在下车扶老人之前,坐在其三轮摩托车上的同村村民还曾“善意”的提醒道:“没碰到就算了,不要去管了。”但吴俊东不肯,愣是把老人扶了起来,送往了医院。

这事最终只能对簿公堂,但经物证鉴定显示:未见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书也表明:对两车是否碰撞和刮擦无法证实,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成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不过两名老人都坚称吴俊东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刮碰到了电动车,另外事发时有一名目击证人,身处现场百米开外,也指称两车发生了碰撞。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因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另外,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如果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那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由此而承担过错责任。

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宣判,被告吴俊东赔偿两位老人将近7万元。

随后,吴俊东提起了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也是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认为老人翻车摔倒与吴俊东疏忽大意超车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如今,扶老人确实面临着许多问题,尽管我们从小被教导要做一个好人,多行好事,然而在有些时候,善意的举动却会受到质疑,比如“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还送到了医院,甚至垫付了医疗费?”也就是使得许多人在面对摔倒的老人,心存顾虑。

不过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本是件值得提倡的事情,切不可被部分人束缚住手脚。而吴俊东虽然经历了这样的事情,但他并没有因此丢失心中的善意,在一审判决下来后,他又一次和同学一起搀扶了跌倒的孕妇和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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