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乘电梯摔伤引纠纷 法官释法调解促和谐|法官|电梯|赔偿_手机网易

2021-06-19 信安智囊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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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安陆法院民二庭法官袁以俊成功调解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让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化解,获得双方当事人肯定。

老人乘电梯摔倒受伤

秦某、王某系夫妻关系,均年满80岁。2020年12月26日9时许,秦某、王某到某物业管理公司名下超市购物,在一楼乘坐扶手电梯上二楼时,王某在电梯运行中摔倒,被运行电梯带动连续向下翻转受伤,秦某为救助老伴向下逆行摔倒受伤。经医院确诊,王某全身多处摔伤、右胫骨下段骨折,秦某手背血管神经断裂、皮肤多处挫裂伤。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秦某、王某将该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赔偿损失共计53336.51元。

双方各执一词

秦某、王某认为事发当天,电梯运行过快、不稳,且物业管理公司未在超市显著位置进行语音或者明显提示老人不宜乘坐扶手电梯,未安排专人对老人乘坐扶手电梯进行制止或者提醒、帮扶,摔倒后,也未及时关停电梯,造成摔倒后致使伤情扩大。物业管理公司辩称,秦某、王某乘坐的电梯质量合格,有电梯合格证书、定期检测报告、例行保养记录证明,不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运行过快或运行不稳的情况,且已在电梯入口相关位置张贴了乘梯须知等安全提示标识,尽到了提醒义务。王某摔倒受伤是因其年龄大,在电梯上脚踩位置不当未能站稳造成,秦某受伤是因为其在电梯运行中逆行造成,秦某、王某受伤与超市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秦某、王某摔倒后,超市人员在10秒内关停电梯,实施了协助救助,没有过错。

庭审查明事实

物业管理公司名下超市扶手电梯质量合格、维护正常,根据事发视频显示王某摔倒是由于其年龄大,脚踩电梯位置不当未能站稳造成,秦某受伤是因为其为救助秦某在电梯运行中逆行造成。秦某、王某摔倒后,超市人员在10秒内关停电梯并实施了相关协助救助措施。秦某、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电梯存在质量问题,事发视频也不能显示电梯运行过快或运行不稳,超市中相关位置已标注了乘梯须知安全提示标识。

耐心释法调解

老人意外摔倒,身体和精神客观上确实受到了伤害。但乘坐扶手电梯应站稳扶好是生活基本常识,秦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应清楚知晓。且双方均已高龄,对自身的安全更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超市在相关位置标注了乘坐电梯须知提示,要求超市在电梯处安排专人精准提醒和帮扶,无法律明确规定,超出了超市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和范畴,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还有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安全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秦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负责,超市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袁法官向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多次沟通,与受伤老人及其亲属多次面对面明法释理,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物业管理公司补偿秦某、王某损失10000元。

法官提醒:

作为子女,我们应多抽时间陪伴在老人身边,老人出行尽量随同,如老人独自出行,在乘座电扶梯时一定要站稳、扶好,留意本身安全性。若行动不便,最好搭乘厢式电梯或请求工作人员的帮助;如果在商场发现有老人乘坐电扶梯时摔倒,请第一时间按下“紧急停止”按钮,待电梯停稳后再上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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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今日安陆(微信号:jzds365) ▍来源:安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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