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人在路边摔倒了,另一个老人指责一旁两个十几岁的少年,撞倒了人,却不扶起来。
两个少年却坚称,当时虽然在嬉戏打闹,却与老人摔倒的地方隔着一米至四米的距离。
到底撞没撞人,这起发生在云南的事件陷入了罗生门。老人将两个少年诉至法院,索赔4.8万元。近日,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在网上公开,法院认为老人没有证据证明两个少年撞倒了她。
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29日,82岁的杨某在云南蒙自作客,后与同桌的一位老人相约一起散步回家。路途中,恰逢13岁的小张、小王在路边嬉戏打闹,杨某摔倒受伤。随后,杨某被送往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确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小张、小王及其父母均否认是二人撞倒杨某。杨某的家属报案后,蒙自市公安局草坝派出所于2019年12月30日向小张、小王等人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3月6日又对杨某作了询问笔录。
小王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称,“我和小张闹完后,转过身来,看到百圭寨村岔电机厂的路口上坡处有两个老人,一个老人摔倒在地。我们继续往前走,没摔倒的那个老人就骂我们,说是我们撞倒的,叫我们把老人扶起来”。
此后,杨某将小张和小王及其父母一共6人诉至蒙自市人民法院,索赔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原告主张,因小张、小王在路边嬉戏打闹时不慎将其撞倒受伤。对此,原告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人身及财产的具体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一审驳回了杨某的诉求。
杨某上诉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本案中公安机关分别对杨某、小张、小王等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来看,杨某等2人陈述系两个小孩打闹时将杨某撞倒,而小张、小王等四人均表示杨某倒在地上时,小张、小王离杨某有1米至4米不等的距离,没有撞倒杨某。一审法院从当事人利害关系层面分析,上诉人有一位有利证人证言,被上诉人有两位有利证人证言,上诉人证人的证言相对而言系孤证,不足以认定杨某摔倒的真实原因。小王在一审庭审中再次陈述小张并没有撞到杨某。
一审法院综合认定,不能排除有其他原因导致杨某摔倒的可能,不能认定系小王、小张在打闹过程中将杨某撞倒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