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人桑拿房内摔倒死亡,家属索赔39.8万余元_手机网易

2021-02-15 信安智囊 354

辽宁鞍山,7旬老人在儿媳妇的陪同下来到某洗浴中心洗澡,在桑拿汗蒸房内摔倒,经抢救2天后不治身亡。老人家属多次与洗浴中心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洗浴中心告上法院,索赔39.8万余元。

一般来说,洗浴中心的地面湿滑是比较常见的,作为去洗浴中心的顾客,应该对此有所预见。话虽如此,但洗浴中心作为公共经营场所,依据法律对于前来消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企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洗浴中心的经营者对顾客,或者其他进入洗浴中心的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在合理范围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据洗浴中心表示,服务员在老人进入汗蒸房时,已经提示路面湿滑。由此可以得知,洗浴中心对于汗蒸房的地面湿滑是明知的、有所预见的。

虽然洗浴中心在老人滑到的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对老人进行了抢救,但是明知汗蒸房地面湿滑,却在汗蒸房内设置有台阶,并没有在容易绊倒的台阶处设立警告牌等警示告知,由于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此洗浴中心需要承担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洗浴中心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每次每人责任限额为10万元。虽然保险公司方面称,老人的死因尚无法确定,不同意保险赔付,且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摔倒自己也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只有在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或者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等情形下,才能免除责任。

本案中,虽然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老人的死亡具有过错,但不是洗浴中心的故意行为引起老人的损害事故。由于老人的死亡结果不属于上述免除责任情形,故此,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款。

随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00000元,温泉休闲洗浴中心赔偿原告236347.65元。

大家认为洗浴中心应该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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