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文|明法言案
编辑|明法言案
«——【·前言·】——»
老人摔倒,究竟能不能扶,该不该扶?
几年前的彭宇案,彭宇好心扶摔倒老人,惹上几万赔偿金,扶不扶?这是情感和理性的碰撞。
本次的主人公就是一位七十多岁的老大爷,摔倒之后无人帮忙,直至错过最佳救治时间,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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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2年,山东一位老大爷姓于,虽然身体的各项机能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退化,但仍然闲不住,加上每天锻炼身体,身体状况还算不错。于大爷仗着自己身体好,经常出去闲逛。
老年人磕磕碰碰可能就是大事,于大爷的儿女不太愿意大爷经常出去,没有人陪伴怕出事。但是于大爷在家也是无聊,总喜欢出去逛逛,买买菜什么的,自己一个人长时间呆在家里,还会闲出病来。
于大爷还经常和一群老大爷老太太一起约去旅游,一年总会来个两三次,跟着旅行团,去外面走走。于大爷生活丰富,时间长了,也没出什么事,反而于大爷的心情越来越好,于是于大爷的女儿于女士犹豫了几天,也并未再强硬的阻止于大爷出门。
就这样,于大爷基本负担了起家里的采买任务,平常就骑车去离家不远的超市或者菜市场买菜。
事故发生的这天,于大爷像往常一样骑车出去买菜,本是风和日丽,气温正好的一天,于大爷在路中却突感头昏脑胀,不太舒服,原本以为没什么大事,还打算找一个方便的地方停车休息。
没想到,于大爷还没骑两步,眼前就一黑,直接失去了意识,连人带车昏倒在地。事情发生的很突然,但是大爷没有造成连带的摔倒,身旁的电动车一辆一辆行驶路过,却无一人停下帮助。
于大爷摔倒时离得最近的电动车车主,也只是瞥了一眼于大爷倒下的身体,就冷漠的离开了。
无独有偶,很少有骑车的行人有所停留的,路边的行走散步的行人反而停留的更多,但他们也并未伸出援手,而是围成了一圈,只是旁观。
于大爷后面或许恢复了一点意识,人的本能让他不由自主的进行了呼救,只是气息微弱,声音不大,加上围观群众各有迟疑,竟无人帮忙。
也有一位血气方刚,见义勇为的男子路过看到了这一幕,企图上前帮忙,但是还没走几步,就被围观的人给拦下了,“你敢上去扶啊,不怕被讹上了。”“就是,就是,你忘记彭宇了,老人恩将仇报。”“也不知道是真晕假晕,万一扶起来说是你撞的怎么办。”
听着周围的言论,男子也开始犹豫,步伐开始迟疑,刚刚纯属没有想那么多,现在冷静下来想想在其中的利害,几万块钱的赔偿,自己可负担不起,万一被讹上了......男子看着晕倒的于大爷,还是纠结了很久,终于决定离开。
男子被劝走,围观的人却还留下注视着大爷,但没有人再上前帮忙了,都离着一个不远的距离旁观着。
就这样,于大爷在晕倒的几十分钟时间内,居然没有一个人伸出援手。
于大爷途中可能有过微弱的求助和保证,问题是这个保证究竟会不会能够保障救助者不被讹伤,究竟能不能保护单纯的帮助之举,仍是个未知数。
路上终于有人看不下去,觉得不上前救助,打个120应该不会惹事上身吧,所以有路人选择了拨打120,但是一直在强调自己只是路过而非肇事者,害怕自己因为拨打120而惹上麻烦。
于大爷的希望终于到来,但可惜的是即使救护车以最快的速度到达,医护人员到的还是不够及时,于大爷错过了黄金时间,在经历最后的抢救之后还是身亡。
医院通知于大爷家人这个不幸的消息,于大爷的女儿于女士骤然收到于大爷去世的噩耗,又是悲伤又是不敢置信,于大爷身体很好,又没什么大病,怎么会突然出事?
于女士越想越不对劲,提出查看监控,这才真正看见于大爷的晕倒过程,发现冷漠的路人对于大爷的求助置之一旁,全然漠视。
画面里两者的对比鲜明,整体呈现出一种漠视,但凡有有过一个好心人出手相助,于大爷可能就不会死。
于女士不甘心,她越想越偏执,直接将事故的原因归结到了路人的不救助上,决定起诉这些见死不救的路人,要求赔偿14万。
事情发到网上,网友对于女士的行为各自发表看法:
有人认为,路人见死不救都能收到官司,如果救了,不得讹死救助者,幸好那个想救人的男子没救成。也有网友理解路人的做法,毕竟彭宇案法官那句“不是你撞的,那你扶什么”,让人印象深刻。
彭宇案之后,公众对扶不扶的问题都更倾向于不扶了,扶了只会对别人好,自己还要平白无故进行赔偿,损己利人,谁还会干?不扶,自己既不用承担责任,还不用浪费时间,是保全自己的最好办法。
毕竟在没有万无一失的方法可以让自己即扶了人,帮助了他人,又可以保护自己,那么社会上会有更少的人愿意冒着风险去救人。
«——【·法律点评·】——»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路人一不属于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医生,警察等,二又不属于于大爷的家人,亲戚,朋友,所以即使路人无救助行为,在道德层面上可能有些问题,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也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所以于女士的诉求自然会被驳回。
如果路人对于大爷进行了救助,是否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及第一百八十四条 如果施救人救助的时候造成受到帮助的人遭到损伤的,救助人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所以路人对于大爷进行自愿救助,导致于大爷受到二次伤害,或者是救助后被指控,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一个生命在所有人的漠视下离去,很冷漠,很无情,大家都怕了,都不敢了。这反映出来法律上对好心帮忙人的保障不够全面,保护不够完善,仍有可能会让被救助者反咬一口,让好心当成驴肝肺的事件频出。
这值得相关人员的思考,值得那一句“人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去扶”的所有法务人员的思考,这是最好的结局吗?最好的环境,应该是救人者不必担心后果,可以不假思索的救人,被救者无法进行讹诈,只余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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