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上午,原告董某独自一人到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酒店大门是感应平移门,原告董某到门口时感应门向两边敞开,因原告董某患有脑梗死,行走姿势与常人不同,速度迟缓,在平移门敞开后到关合时间内,未及时进入门内,脚碰到门上站立不稳摔倒,后经过司法鉴定原告董某被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董某要求被告酒店负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近14万元。
答疑解惑:酒店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感应自动门在被告酒店的管理范围内,被告酒店具有保障客人出入安全的义务,感应自动门对特殊人员具有一定危险性,被告酒店未能对感应门进行有效的警示和管理,与董某的摔伤具有因果联系。被告酒店虽主张其已经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作为酒店进出通道的感应自动门,被告酒店没有就行动缓慢的人群可能发生危险作出明显提示,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已经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确定被告酒店承担50%的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