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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南京的彭宇案让中国社会的道德水平倒退20年,我看不止。彭宇案实际上从后续报道彭宇是撞到人了,但问题出现在当时法官判决的逻辑,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
【案情提要】
河南的王大爷出出去买菜,因为年老体衰摔倒在路上,结果在送去医院的没能抢救过来最终不幸离世。其家属认为,王大爷的身体一直硬朗,不可能突然一下就死亡,断定是有人撞了他,才导致的摔倒进而导致死亡,所以要求警察调查。
经警方调查,原来案发当天,大爷买菜的过程中,突然倒倒地不起,周围经过很多人经过,也有人停下了脚步,但没有一个人敢上前扶他起来。而有人想上前帮忙的,却因顾忌还是没敢靠近,最终选择了打急救电话,让救护车带走。
看到这个结果,家属更加气愤不已,认为社会无情,很多人看到都不去扶一下,也不拨打医院电话,所有路人都是老人死亡的帮凶,然后将所有的老人起诉到法院。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针对大爷家属的控诉,法院认为其诉讼并不成立。
【以案释法】
此案一出,再次在社会上引发了讨论。有人认为路人应该对大爷实施救助,不能见死不救,但有人的却说站着说话不腰疼,万一被讹诈怎么办。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本案的关键在于,路人到底有没有救助的义务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那么法定救助义务指什么呢?根据法律的规定这里是指在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为引起的义务。在本案中,老人摔倒是自己导致的,并非是外在行为导致,而路人又不属于警察等属于有职务上救助的义务的人员,所以本案路人不负有救助义务。
那么有人疑惑,如果当时有人扶了大爷,最终送至医院时仍因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扶大爷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对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也被称作“好人法”,从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引人向善还是进行了规定。
老人应不应该扶本来不应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但在现实社会确不断的教育我们每个人,出现你扶的就是你撞的,很多老人讹人被揭穿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导致我们在做好事的时候畏首畏尾,传统美德荡然无存,真是让人唏嘘不已。我也曾经想过如果我看见会不会救,我的回答是会的,但我一定要留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