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扶不扶”现象再次闯入公众的视野,广大网友不禁感叹:
 “到底是坏人都变老了?还是老人变坏了。”
 其实,从2014年《扶不扶》小品登上春晚开始,关于“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问题就引起了热议。
 
 本次事件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故事摘要
 事情发生在去年的冬天,本案的主人公是一位退休的老人于某。
 他像往常一样,骑着他那陈旧的自行车到市中心的菜市场买菜。
 
 为了给孩子们准备个丰盛的午餐,老于加快了骑车的速度。
 冬日的寒风呼呼地往老人的棉袄里面吹,也寒不了老人为家人准备午餐的心。
 但是世事难料,老于在一个热闹街道上突然发觉眼前一黑,便重重地倒在了地上。
 
 随着一声又一声的呻吟,围观的群众越发地多了起来。
 大家都议论纷纷,但全场没有一个人向倒在地上痛苦万分的老于伸出援助之手。
 大家都围在老人身边,却没有一个人敢去搀扶一下这个可怜的老头。
 
 只有无休止的询问和无关紧要的询问。
 终于,人群中冲出来一个年轻的小姑娘小芳,她本想去搀扶一下受伤的老人。
 但一个老婆婆却拉住了她,在她耳边细细地说到:
 
 “小姑娘啊,你咋敢去,小心他坑你的勒!”
 小芳听完默默地收回了伸出去的手。
 繁华的街道里人来人往,随着无数群众的离去,老人的声音也变的越来越虚弱。
 
 终于,一个开网约车的司机小磊,路过十字路口看见了瘫在地上的老人,连忙拨打了120。
 不久,老人便被救护车送进了医院的急救室。医院的工作人员也通知了老人的家属。
 本来还在家里满心欢喜地等待着老人买菜回来的女儿小于,最终等来的却是老人被送进医院的消息。
 
 小于二话不说,赶紧就往医院里跑。
 奈何,天公不作美,突然就下起了倾盆大雨,仿佛老天也在为老人不幸的遭遇而打抱不平。
 另一边,医护人员正在急救室里忙里忙外地抢救老于,但为时已晚。
 
 等到小于赶到医院的时候接到的却是老人抢救无望已经逝世的消息。
 可怜的小于连老人的最后一面也没有见上。
 小于一听顿时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明明早上还好好的,怎么突然人就没了。
 
 她赶忙跑到医生面前询问老人死亡的原因,医生告诉她老人是死于突发性脑干出血。
 小于根本不愿意相信往日身体健康的老人,怎么会突然得这种病。
 小于还是不死心,觉得老人的死另有隐情。
 
 随后,小于便拨打了110报了警。很快,警察封锁了现场,对现场进行了侦察。
 后来,警察带小于来到了监控室,小于才肯接受老人是自己摔倒的事实。
 但是,监控下无数冷漠的路人却寒了小于的心。
 
 她越看越生气,越看越伤心,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掉。
 她始终觉得这些冷漠无情的路人才是“杀死”老人真正的“凶手”。
 随后,小于就跑去法院起诉,那些没有救助老人的旁观群众。
 
 得到的却是被法院驳回的消息。
 法院认为监控下的围观群众并没有负有对老人的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无独有偶,更早的时候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发生在南京水西门公交站的彭宇案,当时此事一出,便上了热搜。
 这个案件说的就是2006年,老人徐寿兰赶公交的时候,在小伙彭宇下车的时候晕倒了。
 彭宇热心将徐寿兰送至医院,并且代付了医药费。
 
 但老人始终认为是彭宇将其撞倒导致她骨折的。
 尽管彭宇矢口否认,徐寿兰还是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13万元。
 但是好巧不巧,认定彭宇和徐寿兰时候相撞的关键证据,即当时民警的询问笔录不幸丢失,导致该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最后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均无过错,判决彭宇赔付徐寿兰4万多元。
 徐寿兰仍然不死心,立马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后二人在法院二审开庭前达成了和解协议,内容为彭宇给付徐寿兰1万元。
 
 但有一个条款不禁引发广大网友的疑问。
 就是,双方不能在网络媒体上曝光这起案件的相关事实或者发表相关的言论。
 虽然这件事情就此告一段落,但是该案的真正的事实就始终不为人知。
 故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了法定的救助义务即当他人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处于危难情况或者受到其他侵害的时候。
 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应当及时施救。
 所谓法定的救助义务有下列四种情形:
 
 第一,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比如配偶之间的救助或者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救助。
 第二,因为业务或者职务产生的义务,医生对病人的救助义务。
 第三,通过实行法律行为而形成的救助义务,例如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的救助义务。
 
 第四,由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
 例如,张三在路上洒了钉子造成李四受伤,张三就要对李四的危险结果负责。
 
 由此可见,旁观的路人不属于上面的四种情形,不是法定的救助义务人,不用对老于的死亡结果负责。
 
 之所以没有人帮助受伤的老于,相信大家都是怕像上面的彭宇一样受到老人的污蔑而有所忌惮。
 
 但是如果人与人之间常常保持忌惮与冷漠,要是哪天自己也变成了“老于”该怎么办呢?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会问难道法律就没有对见义勇为进行保护吗?
 其实,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就分别规定了救助人的权益。
 
 法律规定要是由于救助他人,避免他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救助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同时,也可以请求相关被救助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若是因为救助人的自愿实施的救助行为导致被救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所谓的被害人承诺。
 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那些不负法定救助义务的自然人。
 养老院的护工对老人的救助,就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保护的对象是他人、集体、或者国家的人身或者财产的安全。
 若是仅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够认定为见义勇为了。
 见义勇为在主观上变现为发自内心的积极主动地实施救助行为。
 
 见义勇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当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奋不顾身地伸出援手。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也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
 所以下次再遇到老人摔倒的情况,可以先录个视频或者看看周围是否有监控。
 
 以防遭受到对方的诬告陷害,防患于未然。
 
 从地铁上的倚老卖老地抢座位,再到欺骗年轻女性为其带路。
 
 如今,老人在社会的名声越来越差,到底是因为什么呢?
 到底是坏人变老了还是老人变坏了?其实究其根本无非是一下四个原因造成的。
 第一,老人的本性如此,就像荀子所说的“人性本恶”。
 
 可能这些人本来骨子里就是心术不正之人。
 就算别人见义勇为,他可能也会因为一己得失而讹诈对方。
 第二,社会上宣传的“尊老爱幼”的社会风气助长了那些心术不正的老人的气焰。
 
 他们以自己年龄的优势,倚老卖老,道德绑架年轻人。
 认为自己年龄大就应当受到额外的特殊待遇,法律和道德都不能约束他。
 第三,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老人慢慢地退出了时代的轨道。
 
 他们渐渐地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不再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
 他们可能因为不正常的心理思维,而刻意制造一些矛盾。
 避免自己被社会忽略,提高自己的存在感,从而发泄自己内心的烦躁。
 
 第四,老人犯罪的成本更低。
 根据《刑法》的规定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是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也明确规定了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免于行政拘留。
 而在事件当中,老年人往往连罚款都不用交。
 正是由于法律对老人的额外的照顾,那些心术不正的老人反而就有了犯罪的理由。
 
 但是尊老爱老并不代表以情代法,真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能因为老年人犯罪的能力下降,而降低对其犯罪的法律约束。
 对此,大家如果有什么想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