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9个国家宪法日。
原来,每到这一天,作为一个普法狂热者、宪法爱好者我都搞点活动,但现在XG三年,而且又逢岭南遇大冷,也就不搞了,毕竟搞活动风险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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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题材来写。
每当在视频上看到有人摔倒,路人或观望或漠然或视而不见的视频,网上键盘侠们就开始发力。
大家纷纷质疑,这是怎么了?为什么会是这样。
特别是许多善良的人就感觉人心不古,恨不能自己在现场立即相救。其实说来也好笑,你在现场也不一定实施救助,但你不在现场,一定会在网上骂那些见死不救的人。
许多人都困惑,伸手之劳为何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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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善良确实有代价啊。
2022年11月30日14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上,上班途中的毕坤看到有老人趴倒在地,身体打颤抽动,一直喊救命。周围有路人径直走过,十米之外的公交站也有人在探头张望,但均无人施救。
一番犹豫后,毕坤决定上前将老人扶起,但在扶起的同时,毕坤也请路人帮忙拍下视频,“当作证据,担心有被讹的风险。”
视频在网上发布后引发讨论。
部分网友在称赞毕坤好心的同时,也有网友围绕“该不该扶”“该不该拍视频”发表观点。譬如,“你以为不是你推的就行了吗,将来老人身体有什么问题都是你不适当扶起造成的。”“如果搀扶不当,可能会造成二次伤害。”“当扶起摔倒的人需要拍视频,还被称为教科书式扶人,这不是一种悲哀吗?”
扶起老人后,毕坤没想到随之而来的是如此多的争议。
这就是时下做好事换来的结果。做好事有风险,做好事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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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为毕坤这种见义勇为点赞。从法律上讲,只有在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处于非常紧急的需要救助的情形,不立即实施救助将会使得自然人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遭受重大的损害时,才可能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此时要考虑法定救助的急迫性、危险性、其他救助措施获得的难度等因素。
如果毕坤不是警察、医生等特殊职业者,其在法律上是没有法定义务的。
为避免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混淆而提出过高的行为要求,法律将负有救助义务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
1、父母有救助子女的义务、丈夫有救助妻子的义务;
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此即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而产生的履行公务的职责;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和自愿接收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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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行为不能以是否救助成功、求助是否科学、是否有效果为评判标准。俗称“好人法”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包括医学生、警察、消防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在实施紧急救助时不仅不需行医资格证,而且出现不良后果可以免责。
曾见证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立法的马吾叶先生介绍: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条款经过四次变化,最终规定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该条原来拟定了但书条款,“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一名代表对此坚决反对,目前我国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彭宇案等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如果放任其继续重演,必将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水平。如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救助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将会起到不好的导向作用,会使救助人心存顾虑,甚至可能激励受助人起诉救助人。矫枉必须过正,为了扭转社会上出现的冷漠化趋势以及缓解公民在面对需要帮助他人时的防备心理,鼓励见义勇为,建议删除但书。(2019年2月19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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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古人说:“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贫家无孝道;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
救助时的拍照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些年确实发生了大量的“彭宇”案,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不得已花钱解决,这是对善良最大的损伤。这样的拍照比那些摆拍要好得多,更比那些只质疑不救助人要好,因此不应该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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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大家都害怕救助不当承担责任。
倒是要反思为什么大家不敢救助,因为救助并不一定代表着亲自实施。
你怕别人会讹你,怕你不会救助技术造成受助人伤害,但你打个120急救电话总可以吧?
我们看到了时下国人一个可怕的现象:每个人说起来调门越来越高,但做起来怎么样呢?
今天是宪法日,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期待着包括受救助权在内的权利能够落到实处。
2022年12月4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