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庞津昆)遛狗要牵犬绳已被明确写入法律,但总有一些人不自觉遵守,时常会发生宠物伤人事件,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随之增多。近日,河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等相关经济损失。
原告张大娘,67岁,家住河北区。日前一天晚11点左右,骑自行车回家,刚进小区,便听到有人大声喊着什么,紧接着一团白影向其冲了过来。她大惊失色,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此时,她才看清楚,那团白影是同小区居民陈先生养的宠物狗。
当时,陈先生正在小区里遛狗,但未牵犬绳,狗突然跑出去,致使张大娘受惊吓摔倒。后经医生诊断,张大娘左股骨颈骨折,进行了左侧全髋骨置换术等治疗。张大娘出院后,医嘱要求每月复诊,同时还要接受复健治疗,且因伤致残,对其今后生活会造成很大影响。对此,陈先生却只愿赔偿部分医疗费,无奈,张大娘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先生辩称,他养的小型宠物犬已进入老年期,行动迟缓,不会对人造成威胁。况且,当时小区内灯光偏暗,张大娘摔倒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并无外力导致,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不同意赔偿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外出时应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陈先生饲养的宠物犬未办理养犬登记,外出时未用束犬链牵领,违反了规定。虽然陈先生提出其饲养的宠物犬并未接触到张女士,但因动物存在的危险性,受害人受到惊吓后产生心理恐惧进而引发损害发生的也属于动物致害。因此,陈先生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陈先生赔偿张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官提醒养犬人士,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