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6月15日电 (梁玉玲)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老年人因超市购物摔倒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法院酌定超市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超市赔偿57143.4元。
据了解,林某某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7时许,穿着拖鞋到某超市购物时在海鲜区摔倒,后于同月23日至霞浦县医院住院治疗。林某某认为,某超市应承担全部责任。某超市则认为,林某某摔倒在地系因穿拖鞋所致,并非超市的不当行为造成,故超市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超市作为经营场所,应当承担该场所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管理过程中,应避免因杂物堆放等产生的安全隐患,如发现有危及场所内人员身体健康的危险事件时,应尽到必要通知、协助和救治义务。
林某某主张被海鲜区堆放的泡沫箱粘带绊倒而摔伤,并提供了视频资料,该视频虽无法看出林某某被何种物体绊倒,但林某某系向前摔倒正面着地,结合之后超市一名工作人员从该处有拾捡某物品的动作,林某某陈述脚下被绊摔倒具有高度盖然性,该超市未采取安全提示及防范措施,且其超市工作人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发现林某某摔倒后未予以帮扶。
林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谨慎观察路面情况,谨慎行走,其却穿着拖鞋到超市购物,且行走时未注意观察地面情况,摔倒受伤后亦未在第一时间送医就诊。该超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某的伤情与本案无关,林某某虽未立即就诊,但左右侧部位肋骨骨折的伤情符合正面倒地的特征。
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林某某和该超市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