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超市摔倒,法院判超市赔十万余元|法院|原告|超市|浈江法院|赔偿_手机网易

2022-05-08 信安智囊 78

2021年5月,欧某到韶关市某超市购物出来时,一不小心在验票口摔倒,导致身上多处骨折,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之后,欧某将超市经营者告上法庭。近日,韶关浈江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

2021年5月28日上午,欧某像往常一样来到韶关市某大型超市购买酱油。欧某在收银台付款后向门外走去,刚走出验票口时,因不慎踩到洒落在地板上的白色酸奶而重重摔倒,随后被该超市工作人员送往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后诊断为多处挫伤及肋骨骨折。

同年12月,欧某向广东某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程度评定。经鉴定,欧某构成十级伤残。

欧某认为,因商场地面上有一摊白色酸奶,且地面非常光滑,超市也没有警示标示牌,导致其没有发现而滑倒摔伤,超市应当承担责任。遂将超市经营者韶关市某商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韶关市某商业有限公司则辩称,欧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有清醒的认识,未注意到其所在场所的特殊性,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欧某年事较高,其近亲属也应承担相应的陪护责任。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作为商场的经营者,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原告在被告处购物过程中,因地面有一摊酸奶致地面湿滑,被告未及时清理,又未在此地面处设置警示标牌予以提示,导致原告因踩到地上酸奶而滑倒,对此被告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欧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已达六旬,其急于走路而未留意地面有一摊白色酸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欧某应对其自身的损害自负部分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事故发生起因、经过、事后处置等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负担30%的责任。

最终,浈江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欧某各项损失10.6万余元。

法官说法

超市作为消费者购物的公共场所,每天客流量众多,经营者应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进行警示,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顾客的消费体验。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环境情况,尤其老人、儿童、孕妇等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出行尽量有人陪同,自身也要倍加小心,防范风险,保护自身安全。只有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

【全媒体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徐国维 朱楚贤

【作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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