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六旬老人超市摔倒,法院判超市赔十万余元?!|法院|原告|超市|浈江法院|赔偿_手机网易

2022-05-07 信安智囊 83

爆料、咨询等,请联系:13127876664

商场购物摔倒

大多数人爬起来

拍拍屁股一笑了之

一位老太却将超市告上法庭

成功获赔十万余元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1年5月,欧某到韶关市某超市购物出来时,一不小心在验票口摔倒,导致身上多处骨折,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之后,欧某将超市经营者告上法庭,韶关浈江法院近日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

2021年5月28日上午,欧某像往常一样来到韶关市某大型超市购买酱油。欧某在收银台付款后向门外走去,刚走出验票口时,因不慎踩到洒落在地板上的白色酸奶而重重摔倒,随后被该超市工作人员送往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后诊断为多处挫伤及肋骨骨折。同年12月,欧某向广东某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程度评定。经鉴定,欧某构成十级伤残。

欧某认为,因商场地面上有一摊白色酸奶,且地面非常光滑,超市也没有警示标示牌,导致其没有发现而滑倒摔伤,超市应当承担责任。遂将超市经营者韶关市某商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韶关市某商业有限公司则辩称,欧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有清醒的认识,未注意到其所在场所的特殊性,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欧某年事较高,其近亲属也应承担相应的陪护责任。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作为商场的经营者,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原告在被告处购物过程中,因地面有一摊酸奶致地面湿滑,被告未及时清理,又未在此地面处设置警示标牌予以提示,导致原告因踩到地上酸奶而滑倒,对此被告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欧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已达六旬,其急于走路而未留意地面有一摊白色酸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欧某应对其自身的损害自负部分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事故发生起因、经过、事后处置等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负担30%的责任。最终,浈江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欧某各项损失10.6万余元。

来源 | 广州日报

/美食探店

/家有囍事

乐昌

/网红自拍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图片关键词

广州市信安智囊科技有限公司  |  粤公网安备 44011302002849号 粤ICP备 19016100号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天安科技园发展大厦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