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八旬老人养老院摔倒后死亡,家属巨额索赔是否该支持?|黄父|养老|精神损害抚慰金|香洲法院|养老院_手机网易

2022-03-28 信安智囊 125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郑达 通讯员 肖辉燕 郑俏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青睐于住进养老院,一来可以享受到专业的照料,二来可以驱散独处的寂寞。但是,养老院因管理不到位、照料不周到导致老人摔伤的情况也偶有发生。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理了一起黄某诉珠海某养老院的生命权纠纷案,法院判定养老院向黄某赔偿6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退还押金及日用品购置费6000元。

八旬老人不慎摔倒

出院后竟一病不起

2020年4月25日,黄某将其82岁的父亲(以下简称黄父)送入珠海某养老院,黄某告知养老院其父亲左手及左胸肋骨做完手术,正在康复中。当日,养老院为黄父做巴氏量表评定,显示黄父可使用辅具行走。黄某选定“一对六”的半护理模式,每月护理费2800元。黄某当日支付2000元用于购置日常用品,并交纳5000元押金。

黄父入住养老院后,可以独立缓慢行走和进食,却不愿意使用助行器,时常不听劝告独自外出。2020年5月16日,黄父在未使用助行器独自到院子里散步时不慎摔倒。养老院随即采取救治措施并通知家属,随后将黄父送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黄父有头部外伤、创伤性脑出血等症状,需住院治疗。黄父在治疗37天后出院,不幸的是,黄父又陆续因重症肺炎等疾病再次住院治疗。2020年12月5日,黄父呼吸衰竭死亡。

原告:看护不周当赔

被告:已尽义务不赔

黄某称,养老院工作人员没有加紧对老人的看护力度导致黄父摔倒,也因为此次摔倒,黄父身体每况愈下,各器官加速衰竭,最终医治无效而死亡。养老院的看护不周是导致黄父死亡的直接原因。养老院需向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余元。

养老院辩称,黄父并非一对一护理,每月的护理费仅2800元。黄父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没有请求护理人员陪同,亦不使用助行器便擅自出行,其摔倒风险应自行承担。养老院在黄父摔倒以后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将其送往医院,已经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况且,黄父摔伤后已于2020年6月11日治愈出院,其后因肺炎等疾病再次住院治疗及死亡均与养老院无关。

法院判决:

双方均有过错

责任应该分担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时须注意到黄父年龄较大且有旧伤、旧疾,属于需要特殊照顾的对象。从监控视频上看,黄父独自行走期间,至少有15分钟没有护理人员前往照顾,养老院存在护理不周的过错。但是,养老院为黄父提供的是“一对六”的服务,并非24小时不离身的贴身服务,因此,黄父对自己摔倒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虽说摔倒受伤并非黄父的直接死因,但也不能排除黄父死亡与其摔倒后长期卧病在床之间存在一定关联。

综合分析黄父的死亡原因,双方的过错情节,香洲法院判定养老院向黄某赔偿6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退还押金及日用品购置费6000元。

法官观点:

养老机构应有“双向沟通”意识

香洲法院法官表示,老年人口失能化、空巢化现象的加剧为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蓬勃商机”,然而特殊的服务对象让养老机构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在接受老人入住时,养老机构应就护理标准、护理方式、护理费用、免责事由等作详细约定,以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冲突。养老机构应提供安全的护理环境,确保床位上、卫生间以及公共活动区域均设置呼叫铃。视频监控系统应确保24小时不间断运行,护理人员上班期间做好护理记录,以免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

此外,养老机构应安排适合的陪护人员护理老人,对生活自理及健康状况存在问题的老人给予更多的关注,防范其因自身机体功能不足而产生人身损害风险,特别是对跌落、摔倒等突发情况制定防范预案。养老机构还应有“双向沟通”意识,一方面要让“执拗”的老人听从劝说且服从管理;另一方面也要让家属明白并非全部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由养老院承担,家属也应当给予老人充分关怀并视老人身体状况决定是否调整护理等级。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黄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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