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一女子扶摔倒老人被索赔24万元 法院这样判_手机网易

2020-12-27 信安智囊 47

一段时期以来,

“老人摔倒到底扶不扶”话题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

如果袖手旁观,良心会觉得不安,

若出手救助,又担心惹上麻烦。

海南琼海的蔡女士就遇上这样的麻烦,蔡女士骑车遇到90岁的王老太因避让货车摔倒,连忙停车上前搀扶老人,结果却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近日,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王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

女子扶摔倒老人被索赔24万元

蔡女士驾驶电动车回家的路上,看到近90岁老人王老太横过马路时为避让一辆货车而摔倒,蔡女士立即停车将老人扶到道路旁进行施救。

“当时开车经过,只看到蔡女士、受害人王老太和一名王老太家人在现场,没有看到受害人王老太是如何摔倒的过程。“据本案证人李某回忆。

事发当天,蔡女士和随后赶来的丈夫,以及王老太家属一起将王老太送往医院治疗,蔡女士及其丈夫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

最终,

王老太因救治无效而死亡,

事发后受害人王老太家属报警处理。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蔡女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王老太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通过,其在事故中也有违法行为。

然而,因事故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蔡女士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与正在横过道路的王老太接触,存在基本事实不清、成因无法判定。

此后。王老太家人与蔡女士对事故原因和赔偿事宜产生较大分歧,王老太家属便将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蔡女士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王老太家属并无证据证明蔡女士驾驶两轮电驱轻便摩托车碰撞到受害人王老太,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于是判决驳回了王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驳回老人家属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老太家属不服,并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王老太家属称,王老太是被蔡女士驾驶的电动车撞伤,蔡女士称好意救助是撒谎,意在逃避法律责任,其垫付1000元医疗费、支付包车费100元及包扎费260元恰好证明蔡女士是肇事者,蔡女士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海南一中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已认定因事故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蔡女士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与正在横过道路的王老太接触,存在基本事实不清、成因无法判定。王老太家属上诉主张王老太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并要求蔡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其应举证证明王老太确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以及该伤害与蔡女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王老太家属提供的住院病历首页、诊断病历、出院诊断书等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上述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故本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也就无从认定应由谁来对王老太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本案事故无法查清下,一审法院以前述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予以裁判,即认定王老太家属未能举证证明王老太的身体受到伤害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老太家属应承担不利的后果,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老太家属关于要求蔡女士赔偿损失240616.79元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律应对救助行为予以肯定

审理该案的法官王咸海表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会使许多人在面对需要施救的场景时变得犹豫不决,甚至避而远之。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该规定无疑是给善意的救助人一颗定心丸,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却可能承担责任的担心和顾虑,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王老太家属主张救助人是侵权人,首先要求王老太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对救助者采取“无过错推定”的原则,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救助者为肇事方的情况下,法律应对救助行为予以肯定,这样才能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更好地破解“扶与不扶”的难题。

来源 : 海南《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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