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身亡,海南一女子停车救人?家属索赔24万元,判了!_腾讯新

2020-12-26 信安智囊 103

一段时期以来

“老人摔倒到底扶不扶”话题

会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

如果袖手旁观,良心会觉得不安

若出手救助,又担心惹上麻烦

近日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王咸海法官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根据被告蔡某陈述,其在驾驶电动车回家的路上,看到受害者王某(将近90岁)横过马路时为避让一辆货车而摔倒,蔡某立即停车将受害人王某扶到道路旁进行施救。本案证人李某称当时开车经过,只看到蔡某、受害人王某和另外一个人(王某家人)在那里,没有看到受害人王某是如何摔倒的过程。事发当天,蔡某和之后赶来的丈夫一起跟受害人家属将受害人王某送往医院治疗,蔡某及其丈夫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最终,王某因救治无效而死亡。事发后受害人王某家属报警处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王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通过,其在事故中也有违法行为,但因事故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蔡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与正在横过道路的王某接触,存在基本事实不清、成因无法判定。因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赔偿事宜分歧较大,王某家属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左右。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家属并无证据证明蔡某驾驶两轮电驱轻便摩托车碰撞到受害人王某,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于是判决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王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王某是被蔡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伤,蔡某称好意救助是撒谎,意在逃避法律责任,其垫付1000元医疗费、支付包车费100元及包扎费260元恰好证明蔡某是肇事者,蔡某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已认定因事故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蔡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与正在横过道路的王某接触,存在基本事实不清、成因无法判定。王某家属上诉主张王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并要求蔡某承担赔偿责任,其应举证证明王某确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以及该伤害与蔡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王某家属提供的住院病历首页、诊断病历、出院诊断书等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上述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故本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也就无从认定应由谁来对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本案事故无法查清下,一审法院以前述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予以裁判,即认定王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王某的身体受到伤害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家属应承担不利的后果,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某家属关于要求蔡某赔偿损失240616.79元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该案的王咸海法官表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会使许多人在面对需要施救的场景时变得犹豫不决,甚至避而远之。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该规定无疑是给善意的救助人一颗定心丸,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却可能承担责任的担心和顾虑,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王某家属主张救助人是侵权人,首先要求王某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对救助者采取“无过错推定”的原则,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救助者为肇事方的情况下,法律应对救助行为予以肯定,这样才能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更好地破解“扶与不扶”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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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 椰网/海拔资讯APP记者 符雄助 通讯员 涂立辉

编辑:陈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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