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不扶摔倒的老人,仅是道德有问题?错!这些情况下涉嫌违法|见义勇为|溺水|杀人罪_手机网易

2021-11-04 信安智囊 543

一个古老又长期富有争议的问题:“老人摔倒,不扶,涉嫌违法犯罪吗”?

相信大家都有这样的感受: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却降低了,“碰瓷”屡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现象是见到老人摔倒后,本来应该扶一把,但越来越多的人有所顾虑,只能选择“退避三舍”。

被“讹”的案例屡屡上演,万万没想到扶老人这么简单的事情最后却可能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见死不救”到底是道德层面的事,还是涉嫌违法犯罪?

首先,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

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我们上学的时候老师、家长都是这么教育我们的,在别人遇到困难的时候,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时候应该主动提供帮助,不图他们的回报,换回一句“谢谢”就是对我们最大的肯定。

但是也有一些人在看到别人遇到困难的时候,会选择默默地离开,这类人通常都会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不会上升到法律层面。

具体到“扶不扶”这个具体的问题也是一样的道理,即便你出于一些顾虑选择不扶,也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跟法律法规扯不上一丁点的关系。

但是,以上说的只是一般情况,在特殊环境、特殊身份下,如果“见死不救”就不单单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了,很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那么这些“特殊情况”都包括哪些呢?我们一一列举一下:

第一,特殊环境因素下,“见死不救”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什么是“特殊环境”?简单地说,某种环境下你能救,如果不救就会让对方有生命危险,这个时候选择漠视或一走了之,将对方置于危险境地,那么就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举个例子讲,某一天你抱着邻居家的小孩出门玩,小孩不小心掉进河里,如果你嫌河水脏或者因为害怕而不施救,选择默然离开,这种情况就涉嫌故意杀人罪;

再举个例子,你的朋友到你家做客,突然犯了羊癫疯,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如果此时你不施救,那么就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也就是说,在特殊的环境下,救或者不救已经不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法律层面的问题。

举个实例:2018年某天,男子王某和女友刘某来到河边,小两口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在话赶话的激烈争吵中,双方都没有控制好情绪,“相约”跳河自杀。

没想到女友真的跳下了河,王某见状,没有采取任何的施救措施,独自驾车离开了,而女友刘某溺水身亡。

在本事例中,虽然王某没有直接推搡刘某跳河,刘某的死因也确实是溺水身亡,但是王某未采取任何的施救措施,致使刘某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事后,王某被公诉,最后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一审罪名成立,被判处4年零3个月的有期徒刑。

注意,这种牵扯到法律层面的情况仅仅限于“特殊环境”,比如相约某人出去玩,某人落水;别人到家里做客,突发疾病;本质上事由都与自己有一定的关系,“能为、可为,而不为”这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如果老人摔倒,你骑车经过,老人的出行和你一点关系都没有,那这就不属于“特殊环境”,不扶也仅限于道德层面。

第二,特殊身份下,“见死不救”有责任

在法条中有一个罪名叫“不作为犯罪”,即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不作为”的前提是有特殊身份,或者有合同义务,或者有先行行为,举个例子讲:

1,人民警察身份特殊,如果在上班期间,发现有群众生命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限于特殊的身份,应当履行施救职责,这时候就不是简单的“见义勇为”了,而是身份和职业的要求;

2,司机对于乘客,比如出租车拉上乘客那刻起,双方就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司机有责任保证乘客的生命安全,如果乘车期间乘客出现一些状况,基于合同关系,司机应当出手相助;

3,“先行行为”,比如某人落水,而落水的原因是你与他相约到河边戏水,倘若此时不施救,那么也有法律责任。

综上,在法律层面是否有责,关键看当事人有没有施救的义务,如果没有施救的义务,完全就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如果有施救义务而不施救,此时就会与法律责任扯上关系。

具体到“老人摔倒,不扶,被家属告上法庭”这一具体问题,倘若你只是过路的,看到老人摔倒而没有扶起来,鉴于没有施救的义务,即便家属起诉,你也没有法律责任,也不会因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是在特殊的环境下或者在特殊的关系、身份下,那么就牵扯到法律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了,比如“先行行为”:你与老人相约出门去广场锻炼,路上老人摔倒,那么就有施救的责任;再比如你是出租车司机,老人上车或下车时摔倒你不扶起来却扬长而去,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图片关键词

广州市信安智囊科技有限公司  |  粤公网安备 44011302002849号 粤ICP备 19016100号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天安科技园发展大厦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