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海口一老人大厦内摔倒致骨折 到底谁之过?|陈虹|骨折|义务人|侵权人|赔偿_手机网易

2021-10-23 信安智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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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口一老人去海口一大厦接学舞蹈的外孙女时不慎摔倒,导致右手腕关节骨折,老人认为是大厦物业未尽安全义务所致,应为此事负责。对此,大厦物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方可走法律程序,法院怎么判,他们就怎么赔。那么,公共场所意外摔倒摔伤谁来担责?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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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事件:

老人大厦内摔倒致右手腕关节骨折

在海口生活的王阿姨10月16日上午11时左右,步行前往海口市龙华区诚田国际商务大厦一培训机构接学舞蹈的外孙女。

“走进大厦一楼通道时地板还没什么问题,可当路过电梯走到大厦物业办公室门口附近时,地板上却有很多水。”王阿姨说,当时有工作人员在清洗地板,她为此还很小心地迈步,但还是滑倒了。之后大厦物业工程部的一名男子将她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海南省人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显示,她的右手腕关节桡骨远端骨折。当时医院医生给她的骨折部位打了石膏固定,目前她在家中休养。

王阿姨说,她就是在这里摔伤的。记者 王天宇 摄

王阿姨认为,她摔倒受伤是因大厦物业工作人员未及时处理地板上带有洗涤液的水所致,且现场没有警示牌,大厦物业应该对此事负责,赔偿她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但大厦物业对此不予理会。

10月22日上午,新海南客户端记者陪同王阿姨来到诚田国际商务大厦了解情况。该大厦物业海南金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诚田管理处工程部一男子称,那天下很大雨,有很多水,保洁员就撒一些类似于洗衣粉之类的物品处理地板上的水,也就一转身的功夫,王阿姨就摔倒了。之后,他带着王阿姨到医院就诊,为此支付了挂号费、拍片、打车等费用共计1100元。

当天,大厦物业赵经理不在,记者电话致电赵经理了解情况时,他表示,至于王阿姨是怎么摔倒的,他不进行评论,出于人道主义当时物业也带王阿姨去医院了,王阿姨还需要什么理赔,可走法律程序,法院怎么判,他们就怎么赔。

对此,王阿姨的女儿周女士表示,将搜集证据,起诉大厦物业进行维权。

此事后续如何?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将继续关注。

案例:

公共场所滑倒事故屡见不鲜

公共场所的滑倒事故屡见不鲜,伴之而来的维权事件同样层出不穷。新海南客户端记者了解到,现实生活中海口也发生过多起类似案例。

2018年3月27日晚,刘铮(化名)在海口明珠路一广场购物后,步行至该广场地下停车场准备驾车离开,因停车场漏水积水,积水处未设置隔离及安全警示牌,刘铮行走过程中不慎滑倒摔伤。后经医院确诊,刘铮“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刘铮认为该事件系广场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义务所致,遂起诉要求广场管理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定广场管理公司承担70%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广场管理公司赔偿受伤女士12万余元。

法院认为,地下室停车场有积水,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清理或进行隔离、设置警示牌,致使刘铮摔伤,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铮的损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但刘铮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行走时理应注意周边环境是否安全,发现可能存在的危险时,应做出合理选择,避免损害发生,故刘铮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管理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铮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另一起案件中,2018年7月11日上午8时27分,陈某在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某农贸市场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被海口市120急救中心送往海南省中医院住院治医。经医院诊断,陈某的右股骨颈骨折。

陈某因与市场管理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遂将相关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损失240577.6元。

一审判决涉事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判决相关物业公司向陈某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40089.78元。一审宣判后,相关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涉事公司承担70%的责任。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成年人,在农贸市场相对特殊的场地进行购物时,理应对自身安全保障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其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损害的发生,对自身损害的结果应承担30%的责任。

王阿姨摔伤的手臂被石膏固定。记者 王天宇 摄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大厦管理方应该尽到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此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虹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陈虹称,此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行为措施,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义务。因此,根据此条规定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以下两类: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例如,大厦管理方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的客人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例如,大厦管理方对在本大厦内的租户负有使其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回归到本案例中,大厦管理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同样也应尽到《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及时清理积水、在比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设置警示告知牌等。”陈虹说道。

公共场所意外摔倒摔伤谁来担责?该如何维权?

陈虹称,首先,应当区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地面上水渍、垃圾都清理干净了,警示标志也贴了,而伤者是由于自己疏忽滑倒摔伤了,这种情形下,法院有可能会判决伤者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应当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如果是因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摔伤的,伤者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一是怎么摔伤的,与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比如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固定、收集现场证据,以证明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警示、劝告等,必要时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二是摔伤后造成的损害后果。比如受伤后应及时联系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就近医治,保存好就医凭证。就赔偿的问题,建议先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一定要尽到合理的提醒和警示义务,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比如及时清理积水,铺设防滑垫,在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对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积极救助措施等。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一般会考量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陈虹称,法院在审理类似侵权案件时,除了考量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外,还会考量被侵权人(即摔伤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否有过错。在法院审结的上述两起案件中,法院正是考虑到被侵权人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有正常观察、判断及自我防范的能力。但被侵权人在行走时疏于观察和防范,也是造成这一摔伤事故的原因之一,故认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被侵权人承担一部分责任,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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