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69岁老人坐公交,在车辆启动过程中不慎摔倒,不治身亡。家属认为公交公司应负全责,索赔74万余元,这次事故到底是谁的责任?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事发:车辆启动老人摔伤不治
2019年5月17日14时08分许,司机罗某驾驶公交车沿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星大道出金竹一路南80米处公交车停靠站,罗某驾驶公交车停车上下客后起步前行过程中,乘车人张婆婆摔倒受伤。当日,张婆婆到增城区中医医院治疗。
2019年5月18日,张婆婆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同日,张婆婆转院治疗。5月23日在手术室全麻下行右侧肩胛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6月5日9时45分左右,张婆婆出现烦躁不安、异常行为,无法安静、沟通等。6月7日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8月22日,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上级部门复核维持了该结论。司法鉴定显示,张婆婆存在高血压病相关病理学改变等多种慢性疾病,且未见急性发作相关病理学改变,单独不足于导致其死亡。鉴定意见认为,张婆婆因右侧肩胛,右侧第3-8肋骨骨折继发双肺脂肪栓塞而死亡,外伤及其并发症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家属:公交公司应担全责
家属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承运人免责理由只有两个:乘客的自身原因、乘客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乘客的一般过失和不可抗力都不是免责事由。
家属表示,司机在张婆婆未站稳时就启动车辆,致使张婆婆摔倒车内受伤,最后导致死亡。而张婆婆没有站稳,不属于乘客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作为公交公司的免责事由。而张婆婆自身慢性疾病并非此次事故的“因”,摔倒是“因”,并发症及其死亡才是“果”。张婆婆不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家属于是诉至法院,索赔74万余元。
判决:酌定公交公司担责七成
增城法院一审认为,《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本案中,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张婆婆作为乘客,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公交公司司机在张婆婆尚未站稳、扶好或坐稳时就开动车辆,使张婆婆摔倒车内受伤,公交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
对张婆婆的死亡,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认为,外伤及其并发症系引起张婆婆死亡的初始因素及直接因素,同时死者处于69岁高龄,并存在多种慢性疾病,对死亡发生及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从分析说明可知,张婆婆身体状况也是死亡的重要因素,削弱了本次事故致张婆婆死亡的原因力,因此,在赔偿责任上,酌定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于是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45万余元。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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