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北京家政公司保姆照顾80岁老人摔伤致死赔偿案|法院|家政公司|保姆|家政服务|赔偿_手机网易

2021-10-13 信安智囊 641

#法律人举案普法#

一、签订家政合同照顾老人

2019年5月12日,张某勤与家政公司、韩某莉(保姆)签订家政服务合同书,约定家政公司同意为张某勤选派韩某莉,承担张某勤一方的一般家务和老人护理。服务期限为2019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工资每月支付4500元。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勤向家政公司支付了保险费120元、服务费1350元。韩某莉到约定地址照顾张某增老人。

二、老人小区散步摔倒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6月10日,张某增摔倒受伤。事发后,张某勤未向韩某莉支付工资。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当日,韩某莉陪同张某增到小区散步期间,韩某莉离老人距离较远,在老人在树坑旁站立期间,韩某莉在附近的椅子上坐着。后发生事故。

事发当日,张某增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急性肺栓塞等疾病。2019年6月20日23:50患者突发憋喘,呼吸急促,积极抢救0:45测生命体征消失,死亡原因:急性肺栓塞。住院11天。

三、死者家属起诉要求赔偿,家政公司认为是意外

张某勤、张某俭、张某权认为韩某莉未尽到护理义务,导致张某增跌倒受伤,故要求家政公司与韩某莉承担赔偿责任,家政公司与韩某莉认为老人死亡是因为家属要求手术,手术存在风险,而且老人死亡是肺部原因导致的,摔倒是因为老人踩到树坑,因站立不稳而摔倒,属于意外事件,故不同意赔偿。

四、死者亲属鉴定死因后要求家政公司及其保姆承担三成责任,家政公司辩称自己为中介仅愿意承担一成责任

为此,张某勤、张某俭、张某权申请对张某增的死亡结果与其2019年6月10日跌倒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鉴定。2021年3月15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张某增的死亡结果与其2019年6月10日跌倒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张某勤支付了鉴定费8000元。

现张某勤、张某俭、张某权依据上述鉴定结论要求家政公司与韩某莉承担30%的赔偿责任。家政公司认为其公司是中介公司,韩某莉不是其雇员,只收取了1350元的服务费,其愿意与韩某莉最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某增是可以完全自理的,有自主意识的老人,他是意外踩到树坑摔倒的,不是其公司与韩某莉能到控制的。

五、法院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一)韩某莉作为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陪护服务时,应尽职尽责,履行好自己的陪护义务。韩某莉的看护对象是80多岁的老人,韩某莉在陪护老人外出期间,本应意识到老人有摔倒的可能,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但韩某莉却未能尽到完全的看护义务,导致了意外的发生。故韩某莉存在过错,应当赔偿责任。

二)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家政公司是中介制家政公司,但根据合同的约定,家政公司每年要向韩某莉收取管理费,韩某莉也要接受家政公司的监督,故家政公司对韩某莉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同时,结合家政公司要求双方都投有保险,而被保险人是家政公司,目的就是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由其进行赔偿。故家政公司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具体责任比例,法院认为张某增此次跌倒受伤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仅占次要责任。故法院酌情判定韩某莉与家政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某勤、张某俭、张某权要求家政公司退还服务费之请求,家政公司表示同意,法院不持异议。

最后法院认定各项费用共计452247.3元,按照20%的赔偿比例计算后为90449.46元。张某勤、张某俭、张某权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一审法院酌情判定1万元,共计100449.46元。

韩某莉与家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9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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