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吴伟青案回顾:好心扶摔倒老人被讹20万,跳塘自尽以死证清白|吴伟青|自杀|跳塘_手机网易

2021-09-30 信安智囊 53


走在路上,遇到跌倒的老人,该怎么办?

若是以前肯定会毫不犹豫地扶起来,可现在不得不酌情考虑一下,倒也不是人情薄凉,只是怕被讹。

而带有恶意“讹”,已经触犯了法律界限。

根据《治安管理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要是在无法自证清白的情况下,又有多少人会走上极端呢?或许他真的只是看不到任何希望了。

死是需要勇气的,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完成;特别是跳水自杀,人在溺水时,出于求生的本能,也会挣扎,选择跳水是最痛苦的自杀方式。广东漳溪乡村民吴伟青就以跳塘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而让他走上这条绝路的也是一起扶跌倒老人事件。

吴伟青是河源市东源县一位铲车工,家庭条件虽不富裕,但他不偷不抢靠着自己的双手为自己的家庭而打拼。

2013年12月31日, 元旦前夕,吴伟青开着摩托车行至中联街下街路段,道路非常宽敞,水泥路面上宽3.6米,视野极好,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并不大。

吴伟青行至途中,遇到前方有一个拄着拐杖的老者,吴伟青就从右侧绕开,可身后忽然传来老人的痛苦的呼喊声,吴伟青回头一看老人已经跌倒在地,这个时候大多数第一反应想必是上前查看老人的情况,吴伟青也赶忙靠边停车。

他本想扶起老人,老人却表现得非常痛苦,还说吴伟青撞了他,吴伟青骑着一个摩托车,从老人身边经过,如果是碰到了老人肯定会有所察觉,他可以确定自己并没有碰到老人,吴伟青跟老人理论,两人从理论发展到争论。

周边的居民闻声走出房间全都围了过来,他们都是老人的近亲属或者同村人,而且老人又是弱势群体,老人说的话可比吴伟青更具分量,他们抓着吴伟青不让他走,又让他将老人送往了医院治疗,吴伟青也垫付了300元医药费。等大爷的子女赶到之后,更是得“理”不饶人。

经医院伤情鉴定,老人系为右股骨骨折,这对一个上了年纪的老人来说可不是轻伤,若是不及时治疗可能还会留下后遗症,老人的家属要吴伟青赔偿他们20万。

20万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对吴伟青的家庭来说更是一笔天文数字,就算是砸锅卖铁他也支付不起这笔医药费,更何况吴伟青觉得自己并没有撞人,为什么要他赔钱。

吴伟青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汉子,虽然大字不识几个,但他知道做人一定要诚实守信。

他给家里面的亲戚都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们这件事,亲戚也是陆陆续续赶了过来,并四处寻找目击者,但是出事故的地方本就是老人的村子,即便有目击者,也不一定愿意出面作证。

吴伟青处处碰壁,每一天他都要顶着巨大的压力,吃不下睡不着,终于到第三天,他的精神崩溃了,选择了跳塘自杀;短短三天,再一次证明人言可畏,他们或许永远都不知道一句话摧毁了一个人的一生。

吴伟青的死亡引起了一连串效应,终于有目击者站了出来,根据一位目击者称吴伟青超过老人之后,大爷才突然跌倒,并不是因为碰撞引起了跌倒。

而警方到现场进行勘验,先后检验了老人受伤的部位、涉案车辆、有关的证人证言,在警方出具的鉴定书中表示,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碰撞。

这种情况一旦上了法庭,就会实施“高度盖然性规则”,这种法则常用在民事案件中,即双方都无法给出实质性证据,但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就以证据较多,差不多符合十之八九的证词为准。

吴伟青有一个目击者,而且这位目击者跟他并无利害关系,这位目击者的证词是可以采纳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这个证明来得太晚了,不过吴家人依旧需要证明吴伟青的清白,当大爷一家人听说吴伟青自尽,大爷再一次改口,说是自己摔倒的,至于大爷家人是否要求吴伟青索赔,他们集体选择了回避和沉默。

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致人自杀行为呢?

即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其自杀必须具备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先前需要实施某种违法犯罪行为。

从大爷的角度来讲,可能是有某些动机,但并没有实施下去,吴伟青的主因是自认为清白,跟大爷一家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

“扶与不扶”的诸多事件发生之后,一次又一次将德道推向了舆论高峰,这也让人们开始怀疑是否该继续“助人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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