瘫痪老人在颐养院跌倒,谁之责?_腾讯新

2021-09-14 信安智囊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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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养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少家属会选择养老服务机构让老人安享晚年。然而,不少老人可能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跌倒、滑倒等情况。近日,阳西市民关女士致电本报“民生热线”反映,9月2日,她的外婆在阳西某颐养院意外跌倒,院方回复称已尽到该尽的责任,老人意外跌倒与他们无关。

■ 阳江日报记者/朱俏施

家属

颐养院未尽

看护责任

一个月前,关女士一家决定把外婆李婆婆送至颐养院,由专人看护照顾。经了解,8月8日,她们选择了一家位于阳西县桥平一路附近的颐养院,并选择了全护理型服务,每个月需要向颐养院支付3300元。

关女士告诉记者,9月2日晚上,家人接到颐养院的电话,称她的外婆从床上跌倒,家属要到医院照顾。接到电话后,她和母亲立即赶往医院。关女士回忆称,当时有一个护工跟着救护车来到医院,看到家属后就离开了现场。当时外婆的头上包着纱布,有鲜血渗出来。

关女士打电话联系院方,对方回复称已尽到该尽的责任,老人本次意外跌倒与他们无关。经沟通后,院方派出一名男生协助老人进行各项检查。2日晚上,医生对老人的头部创伤进行伤口缝合,3日完成老人腿部骨折手术。

“9月3日,院方联系到我的母亲,称老人此次意外跌倒与院方无关,他们已经按照服务合同履行了院方的责任,并约我们4日到院方解释条款。”关女士说,她不能接受院方处理问题的态度。

“我的外婆是一名瘫痪老人,为何会从床上跌倒?因为颐养院的房间没有监控,所以我也不知道老人到底是怎么跌倒的,院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责任?”关女士对颐养院的服务表示质疑。由于她的外婆患有老年痴呆,无法说清当时的情况,她希望颐养院能对她的外婆意外跌倒事件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至今,关女士的外婆仍在住院。

院方

老人家属如有质疑可走司法途径

9月5日,在家属带领下,记者来到该颐养院了解相关情况。该颐养院的护工告诉记者,当天晚上6时后,她帮老人洗漱好再安排其到床上休息,然后到隔壁房间照料其他老人。李婆婆在这期间从床上跌倒,一名阿婆发现后通知她到现场。到达现场,她发现李婆婆头部出血,立即帮她止血,并通知医生、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家属。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于晚上6时23分拨打120急救中心,并派一名护工护送老人到医院,再交给家属陪护。

根据《托养服务合同》第九条特别约定第一条: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尽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如不能及时联系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由此发生的事故责任和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颐养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后,院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尽到相应的义务。而且老人入院前就骨折过,家属也签订了知情承诺书、预防老人跌倒/坠床告知书、入住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

“一个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为何会跌倒?”关女士发出疑问。颐养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李婆婆平时好动,经常会从床上攀爬到床旁边的凳子上,事发时两边床的护栏都是升起来的,但床栏有一个小口,老人应该是从小口下床摔倒的。由于涉及到老人隐私,房间内没有装监控。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因为他们不是一对一看护,护工会去吃饭、洗澡,无法预测老人是否会发生跌倒。

关女士质疑:“既然得知我的外婆平时多动,经常会攀爬,护工有没有向相关人员反映过该情况,院方得知后是否变更了看护措施,及时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 对此,颐养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护工已向相关人员反映过相关情况,由于老人年纪大,骨质疏松,跌倒事件时有发生,院方在厕所、公共场所都会设置扶手。家属如果觉得院方有责任可走法律途径。

律师

关键在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阳江市律师协会朱美英律师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要判定养老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就要判定养老机构在老人跌倒过程中是否已经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就要承担责任,反之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服务义务可从几方面判定:一是养老机构的设备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如养老机构使用的建筑物及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法质量要求,并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应当符合《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场所内所使用的健身、康复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二是在管理上是否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主要看是否增加警示性标志和提示性告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最大限度做到事前预防、是否建立安全事故响应机制、是否及时发现、及时急救、及时通知家属。三是养老机构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

朱美英提醒,在签订协议时,部分公共场所可能会提供格式条款,家属在签订服务协议时需注意协议里是否存在排除对方权利,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霸王”条款。如果老人入院后不慎跌倒,养老机构、老人及家属要就事件发生的起因、过程、结果进行客观分析及评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司法机构及养老机构的主管单位申请调解。如果双方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老人及家属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记者也向市民政局反映相关情况。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针对这个问题,市民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已将情况反映给阳西县民政局,并责成当地的民政局开展调查,将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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