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老人在养老机构摔倒身亡 法院判决赔偿20余万元|菏泽市|养老院_新浪新

2021-09-02 信安智囊 75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广辉 通讯员 张万松 王群 菏泽报道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年轻老人”群体的发展,进入养老机构养老,成为不少人的选择。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在单县某养老机构摔倒身亡的案件,判决该养老机构赔偿老人家属各种费用共计204718.65元。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3日,赵某某作为乙方与“单县某养老机构”作为甲方签订了《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内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近半年内的身体状况、有无基础疾病、嗜好及不良生活习惯等;根据本协议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2300元;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如果赵某某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养老机构应及时通知赵某某家属,同时尽自身所能积极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急救中心,接到通知后,赵某某家属尽快到指定医院进行看护,并携带现金给乙方住院治疗,然后按照程序报销住院费用,养老机构不承担乙方在转入其他医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赵某某家属按约定的数额交纳了相应服务费用。

  入住期间,赵某某从其入住房间门口的轮椅上摔下,其护工王某某听到赵某某摔下后将赵某某抬到床上。王某某看到赵某某呕吐不止,就到单县某医院喊一个医生来查看赵某某摔伤情况。医生拿着听诊器给赵某某听了听,告知王某某赵某某情况不好,让赶紧给赵某某家人打电话。后王某某打电话给赵某某女儿,随后赵某某女儿到达养老服务中心。李林到达后发现其父亲赵某某正在入睡,看到赵某某的饭菜已凉,遂返回家中做饭。李林做好饭后,又返回养老服务中心,发现赵某某情况不好,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赵某某被送往单县某医院治疗,后赵某某死亡。

  判决养老机构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0余万元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某入住养老服务中心,并按照约定支付了服务费,养老服务中心方负有提供生活照料,并保障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老人意外伤害的基本义务。本案中,赵某某入住的养老服务中心安有监控设备,能够记录事发经过,以此确认养老机构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护理义务,作为重要证据,养老机构应保证正常运行并妥善保存,但现有监控设备已损坏,致使赵某某摔倒在地的原因无法查明,责任在于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明知赵某某身体状况欠佳,且行动不便,未能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因素并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赵某某摔伤存在安全管理上的瑕疵,故能够认定养老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养老机构迟延履行告知,且没有如实告知赵某某摔伤得严重情形,致使赵某某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延误抢救时间,造成赵某某最后死亡的事实,养老机构的行为显然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一审法院结合原告方及养老机构的入住协议履行情况、事故发生后履行相应义务的时效、方式和效果,兼顾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对原告方合理损失,由养老机构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养老机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某某家属各种费用共计204718.65元。

  一审判决后,某养老机构不服提起上诉,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按照当下的社会发展趋势,如今的中青年人步入老年阶段之后,“入住养老院”将成为很多人的必经之路。而目前高端养老院很少,其费用也不是一般老百姓能承受的。现在的养老院大多数都是民办或民办公助,对于这些养老机构,一方面要进行保护,否则今后更是无人出资,无人敢于经营,养老院如果办不下去,或者今后形成“入院条件严苛,只要患有某种疾病就不收”的情况,影响的将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但是在另一方面,也要敦促养老院规范各种制度,将每一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并且做到有据可查。“我们现在对这一类案件的审理,就得做到不枉不纵,让社会养老机构有一个更好的、也更安全的发展空间。”办案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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