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八点多钟,年过五旬的老人骑着两轮电动车摔倒在公路上,造成十级伤残。因为没有按照交通规则靠右侧行驶,加上有遮挡物影响车灯照明,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判定老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后,老人以公路上有坑导致事故发生为由,要求交通运输管理局承担30%的损失。诉至法庭后,法院最终判决交通运输管理局赔偿老人20%的损失。一起来看一看判决的详情吧。
八月底的一天,晚上八点多钟,年过五旬的秦女士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省道209线(旧)由北向南行驶,因路面有坑未及时发现致车辆摔倒,秦女士受伤,车辆受损。莱西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女士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秦女士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司法鉴定结果为伤残十级。经计算,本次事故的损失约为十六万余元。此后,秦女士以路面有坑导致事故发生为由,起诉莱西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请求法庭判令该局赔偿各项费用损失的30%,约五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莱西市交通运输局所管辖的路段出现坑洞,足以妨碍正常的行驶,导致秦女士行驶过程中受伤。该局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于该道路养护尽到了充分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对于秦女士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秦女士驾驶车辆未遵守交通法规,且本身车灯照明存在问题,在夜间驾车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据此,一审法院酌定莱西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20%,约三万余元。
莱西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莱西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认为,涉案路段是局部有坑,正常行驶可以安全通过,达不到“足以妨碍正常通行”的严重程度,事故主要是因为被秦女士没有靠右侧行驶且车灯前有遮挡物,照明存在问题引起的。该局认为,20%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高,应按10%的赔偿责任比例赔偿。
秦女士要求赔偿30%,法院判定赔偿20%,交管局只愿赔10%。
二审法院认为,莱西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在一审及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尽到充分的管理和保障通行的法定义务,原审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法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但是这个“良好的技术状态”,该如何界定呢?如果以有坑为标准,那么哪条公路没有坑呢?
本案中,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莱西市交通运输局管理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于该道路养护尽到了充分的管理责任和义务。这里也涉及一个问题:管理机构如何举证证明自己对于公路养护尽到了充分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如果公路有坑,那就是没有尽到充分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吧?那还要举证干嘛?
有坑就有责,无论对方是否违法,以及本身有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是这样的吧?这其实涉及到的是弱势公平的判决思路:遇到弹性较大的法律空间时,尽量给予弱势者便利,加重强势者的责任,根据双方的承受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调节负载。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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