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买菜摔倒致左膝骨折 法院这样判_腾讯新

2021-08-15 信安智囊 40

老人买菜摔倒致左膝骨折

法院:超市未举证提供了安全的购物环境应担责

老人在超市摔倒,老人认为是超市没有及时清理掉落在地上的西红柿,自己才会踩中摔倒,而超市则认为是其因自身原因摔倒,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那究竟该由谁来为这场意外买单?日前,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本反诉案,判决超市按比例承担老人的损失。

事件

老人在超市踩中西红柿摔伤

2020年6月11日一大早,陈老太便带着孙子到某超市买菜,选好蔬菜后,陈老太到水果区域继续挑选水果,陈老太不慎踩到掉在地上的西红柿滑倒,致左髌骨骨折,超市员工随即拨打120将陈老太送到医院治疗。在医生的建议下,陈老太接受了对左膝盖进行手术的治疗方案。住院期间,超市员工贾某娟为陈老太请了护工,并垫付了22501元医疗费用。2020年7月7日,陈老太出院,出院医嘱上载明出院后继续休息三个月,需1人护理、每月复查,而其左髌骨骨折愈合后可根据情况行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约8000元……

2020年11月9日,经陈老太和超市协商后达成一致,同意陈老太在绵阳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陈老太左膝受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于是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多次协调无果后,今年1月,陈老太将该超市告上法庭。4月初,龙泉驿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超市反诉要求返还垫付医疗费

庭审中,陈老太表示因为超市没有及时清理跌落在地的货物,自己才会踩到地上的西红柿滑倒,因此要求超市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伤残鉴定费等费用共194628元。而超市否定了陈老太摔倒是因为超市货物跌落在地的说法,认为陈老太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行走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超市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已经在扶梯、墙面等多处显著位置标示出“注意安全”等字样进行提示,并在店内的广播中循环提醒顾客注意安全,并且当庭向龙泉驿区法院提出反诉。

超市反诉理由为,超市认为陈老太是因自身原因摔倒,具有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要求陈老太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22501元,并且要求法院驳回陈老太全部诉求。

对此,陈老太认为,超市四处装有监控,在监控视频里员工应当能够及时看到掉落在地上的西红柿,并及时清理,就不会发生事故。因此,超市反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焦点

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龙泉驿区法院据此提出,该案争议焦点应在于超市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该超市作为专门购物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购物区域安装摄像头并在专门区域设置专人看管。而庭审中超市无法提供完整视频,目前,超市提供的视频中,只能看到陈某摔倒瞬间的画面,且超市虽称事发区域有安排专人负责,但无人看清楚事发过程,加上现场负责工作人员现已离职,已无法核实超市方的相关说法,而超市又没有列举其他证据佐证其对陈老太摔倒的区域尽到了积极的作为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认为超市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了安全的购物环境。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陈老太系成年人,理应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因此,陈老太对此次事故也有一定过失。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超市应承担70%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在陈老太主张的各项损失中,超市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7140元费用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残疾赔偿金、全休期间护理费、交通费等,法院酌情支持108948元。对陈老太依据二次手术主张的费用,由于未实际产生,法院均不予支持,陈老太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综上,陈老太损失共计116088元,由超市承担81261.6元,减去超市已经支付的22501元,还应支付58760.6元。

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魏丹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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