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在浙江诸暨一酒店房间意外摔倒受伤,索赔370万被驳回_腾讯新

2021-07-28 信安智囊 41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通讯员 诸暨法

七旬老人入住酒店,在房间内不慎意外摔倒,严重受伤导致终生残疾,酒店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起案件,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31日,高某与女儿郭某一同入住诸暨某酒店。

第二天晚上,年过七旬的高某在房间内走动时,意外摔倒受伤。

女儿向酒店求救,酒店工作人员拨打120,并陪同将高某送至医院。

经诊断,高某为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高血压、后纵韧带骨化。

住院期间,酒店向高某家属提供了免费住宿。

2019年1月24日,高某转至北京某医院进一步治疗。

事发后,高某家属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遂向法院起诉。

家属称,酒店房间家具摆放过多且不合理,通行空间过于狭窄;前往阳台必须绕过办公桌,并经过床尾与办公桌之间狭窄的间隔;办公桌为无色透明玻璃材质,悬空设计,透过玻璃桌面可以清晰看到地毯的颜色和花纹,该设计方式很容易让客人忽略办公桌的存在;酒店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0万余元,同时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内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诸暨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前一日入住的高某对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位置已有一定了解。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自身风险。

其次,高某与女儿同住,家属明知高某年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照看和提醒。此外,高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酒店客房内摔倒,但并无证据表明其系撞到客房内透明玻璃桌而导致摔倒。

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并经现场勘查,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缘光滑,玻璃下方为深棕色桌脚支撑。酒店客房内灯光明亮,夜间视线良好,能够注意到玻璃桌的存在。透明玻璃桌和床之间间隔较大,不影响正常通行。高某入住客房地面铺设地毯,无障碍物,客房内行走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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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酒店内的玻璃桌)

因此,法院认定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对高某起诉要求酒店方赔偿各项损失等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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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对于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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