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老人公园散步摔倒,向公园索赔十余万元|白雪|原告|公园_新浪新

2021-07-15 信安智囊 101

  公园是人们平日里锻炼身体常去的场所,如果人们在公园散步时,不小心摔伤,公园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二审判刑,就告诉了我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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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案发当日,原告白雪(化名)与他人在某公园遛弯,行至一处,路面因冬季雨雪结冰而后摔倒,原告儿媳孙晓琪(化名)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警后,做了出警记录。当日,原告被120送至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之后原告住院治疗11天,住院期间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8天原告支付120急救费95元,门诊医疗费577.2元,住院医疗费35093.95元。经原告申请,锦州市中级人法院技术处摇号委托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白雪的右股骨颈基底部粗隆间损伤致髋关节功能丧失33.5%评定为十级伤残;择取内固定物需一万元人民币。原告缴纳鉴定费1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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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7205.15元(含:白蛋白1350元)、护理费2021.6元、交通费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550元、合计40552.75元。2.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6万、二次手术费1万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鉴定费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观点

  被告,某公园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意识健全的成年人,在冬季晚间遛弯更应该注重路面状况,应当预见结冰的湿滑路面可能产生致人摔倒的危险性,应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其自身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亦应对损害发生负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对于原告的伤情后果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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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原告白雪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8863.59元,被告某公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白雪赔偿108863.59元的70%即76204.51元;

  二审法院观点

  被上诉人白雪作为退休老人在此附近居住,且在安和公园锻炼身体,其对该处的环境应当比较熟悉。在冬季雨雪易结冰的情况下,其本可以谨慎地在公园锻炼与通行,以避免损害风险的发生。因此,对于本次事故发生,白雪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当时为北方冬天,冬天降水易产生结冰现象是基本常识。上诉人作为案涉公园的管理者,虽对事发地点处的积雪进行了清扫,但未对冰面进行有效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事实及现场情况,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过高。本院确定以上诉人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比例为宜,本院调整为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白雪自担70%的责任。白雪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合计

  判决结果

  判决上诉人某公园,赔偿被上诉人白雪因伤经济损失108863.59元的30%即32659.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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