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人员拖地留下水渍,六旬老人摔倒致残,30余万费用谁来赔付?|深圳市_新浪新

2021-07-12 信安智囊 134

  此前,一审法院以老人穿着拖鞋,且存在自身注意力疏忽为由,判定其承担八成责任。该老人上诉认为穿着拖鞋是个人自由,且小区物业有义务保障住户出行安全。新快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老人和物业中心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家门口摔致九级伤残

  该案判决书披露,2019年4月26日上午7点时许,御某物业中心清洁人员在深圳某小区大堂拖地,打扫完毕后地面仍留有水渍。66岁的住户李红(化名)穿着拖鞋从电梯处出来,行至门口因地面湿滑而摔倒。李红随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其后的住院时间长达76天。据悉,李红受伤后,御某物业中心垫付医疗费2万元。

  经司法鉴定,李红因摔倒导致右股骨颈骨折(骨质疏松),右侧坐骨神经损伤,予以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等治疗,目前靠助步器行走,右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因肌瘫右踝关节功能丧失,评定伤情为二个九级伤残。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李红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约10.5万元、残疾赔偿金约16.5万元及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若干,共计31.6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保洁人员在清洁作业时未避开出行高峰期,导致地面湿滑,制造了安全隐患,物业中心存在过错。在保洁人员清洁后十分钟内,李红通过保洁区域时摔倒导致受伤。清洁工作和李红摔倒二者发生时间具有高度的紧密性和连续性。李红受伤与物业中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在物业中心是否可以减轻责任的问题上,一审法院指出,李红作为成年人且是小区住户,应当知道清洁时间和清洁之后可能存在水渍,应当注意避免滑倒。事故发生时,李红穿着拖鞋,李红对其所受伤害存在自身注意力的疏忽,故李红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对发生损害结果的作用,酌情认定李红应当承担80%的责任,御某物业中心应当承担20%的责任。

  上诉:穿拖鞋是个人自由

  一审判决后,李红提起上诉,认为御某物业中心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完全过错,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法院认定李红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的问题,李红的诉讼代理人称,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其应当知道清洁过后就会留有水渍,容易滑倒。同时,亦没有法律规定在小区内不能穿拖鞋出门,这是李红的自由。

  上诉方强调,物业管理者应保障小区内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同时应注意到小区内的住户,尤其是老人、小孩以及工作日穿着高跟鞋通勤的住户具有穿拖鞋、高跟鞋出门的可能,其有义务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保障该类人群出行的安全。因此,李红的摔倒完全是因为物业中心不合规的作业直接导致。

  御某物业中心答辩称,物业中心对李红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小区大堂有照明灯且明亮,日常经常打扫,正常行走不会造成摔倒。从监控录像可知,李红所经之处前后已有很多人经过,并未发生摔倒的结果,由此可推测李红摔倒的原因可能是其本身穿着的拖鞋不防滑以及李红本人特殊骨质疏松体质所导致。

  二审改判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李红与御某物业中心对此次事故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为该案焦点。

  深圳中院审理指出,御某物业中心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机构,存在三方面的过错。其一,上午7时许是上班或晨起外出的高峰期,物业中心进行卫生清洁未能合理安排时间。其二,该时间段人员出入频繁,在卫生打扫后地面湿滑的情况下,应及时清理水渍,保证地面干燥。其三,在地面湿滑时理应放置安全警示标志,但物业中心未能尽到提醒义务。

  另一方面,李红作为受害人,其在经过住宅楼大堂时未能谨慎注意地面情况,存在疏忽;而李红外出时所穿鞋不防滑,也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深圳中院认为,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较为公平,一审确定的责任比例不当,予以纠正。因此,法院二审判决御某物业中心向李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15.8万元(即总损失的五成),扣减此前已垫付的2万元,尚应支付13.8万元。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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