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八旬老人在社会福利院洗澡时摔倒骨折 起诉福利院索赔十余万元_腾讯新

2021-07-12 信安智囊 100

辽宁大连的姜大爷在大连市社会福利院居住期间,独自洗澡时因为塑料凳打滑摔倒受伤,造成股骨骨折。事后姜大爷将福利院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余万元。2021年7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福利院赔偿姜大爷2.9万余元。

87岁高龄的姜大爷家住辽宁大连。曾经居住在中山区社会福利院。2017年7月,因中山区社会福利院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停止营业。2017年9月11日,包括姜大爷在内的6位老人被安置到大连市社会福利院,由大连市社会福利院负责老人的居住及日常饮食,若老人发生意外,由其联络员处理协调。

2018年3月14日,姜大爷自行在福利院洗澡间洗澡,由于洗澡间的塑料凳打滑致在洗澡间内摔倒。2018年3月15日入住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于2018年4月4日出院。

案发后,姜大爷将社会福利院告上法院,索赔十余万元。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姜大爷在洗澡间内摔倒,民政服务中心作为管理人,其提供的凳子存在打滑的潜在危险,应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姜大爷作为高龄老人,其有子女,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在进行洗澡等对于高龄老人来说存在一定危险程度的活动时,应予以照料、帮助及保护。法院一审判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社会福利院赔偿姜大爷298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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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不服上诉,称大连市社会福利院澡堂为内部澡堂,不对外营业,不具有盈利性质,并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福利院澡堂内的设施具备防滑功能,福利院在澡堂的安全保障方面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姜大爷系民政局的社会养员,与福利院并无任何合同关系,对姜大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是民政局,而非福利院。而福利院使用的凳子均为浴室专用老人防滑凳,属于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姜大爷则声称,考虑到年岁已大,希望能够早日回到养老院养老,能够在有生之年拿到赔偿,所以服从一审判决。造成姜大爷身体损害原因是由于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所导致。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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