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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之后扶不扶?
这些咸宁人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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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咸宁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老人摔倒扶不扶?他们的选择是……》一文,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
当天除了送老人去医院的交警外,还有热心市民伸出援手。
18日记者与交警一同寻找到了当天首先帮助老人,寻找交警帮助的那位热心群众潘志坚。
“当时有几人在我摊位买东西,忙完之后发现好多人围在前面,和我姨妈过去一看,一位老人摔倒了头上都是血。”
在沃尔玛与中辉商场中间的巷子里,有政府与市残联组织搭建的棚子,潘志坚及他的家人就在这里做着小生意。
“当时好多人围观,我姨妈过去询问老人有没有不舒服,怎么联系上家人,正好一辆警车在附近,我便跑过去求助交警,告诉他们有老人摔倒了。”回想起当天发生的事,潘志坚记忆犹新。“当时考虑到叫救护车还要等待,交警直接送到医院可能更快些,就直接求助了交警。现在知道老人没事了,我们也放心了。”
潘志坚的邻居称,潘志坚平时就是一个热心肠的人,是我市德善爱心协会的一名志愿者,经常做好事,帮助留守儿童,扶老助残等。
潘志坚说:“其实现在有很多人看到老人摔倒不敢扶,但是人与人不该这么冷漠,以后都有老的一天,我们应该去帮别人一把。”
交警温馨提示
鼓励大家在遇到别人出现困难时力所能及地提供帮助,若有顾虑可以联系民警协同帮助。如遇到老人年纪大了摔倒的情况,也不要盲目去扶,老年人身体比较脆弱,有时候不恰当的处理可能造成二次伤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帮助。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也有益于社会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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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83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咸宁小伙
帮助老人的行为
让大家感受到
人与人之间的温暖
衷心为他点赞
全媒体记者:王馨茁
编辑:周萱
监制:向东宁
出品:新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