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近些年
因为现实生活中
一些热心助人救人者
事故发生后反遭索赔、追责的现象经常发生
引起了愈来愈多的人对见义勇为的质疑
“扶不扶?”“救不救?”
“为不为?”“管不管?”
变成很多人心里的社会道德疑难问题
为了更好地鼓励大家见义勇为
《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
为见义勇为者
送上了“护身符”
相关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官们为大家解答
《民法典》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沒有侵权人、侵权人肇事逃逸或者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183条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
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立法鼓励受益人补偿见义勇为者,但也不做强制性的要求;
而当沒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成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适当补偿”标准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案情简介
苏州市相城区某公司车间突发火灾,该公司附近商户刘某发现火灾后,与他人自行赶到起火车间围墙外登高救火,并因此坠落受伤。刘某为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相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中,刘某救火系见义勇为行为,某公司作为受益方,依法应当对刘某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结合刘某的损失情况、某公司的受益情况以及现场情况,酌情认定某公司补偿刘某18万余元。
第184条则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所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解释系指“行为人沒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更好地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制止、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
管住讹人者,才能留住扶人者。以上两个条款的出台,从立法层面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消除了见义勇为者在扶贫济困、挺身而出之后的顾虑,有效避免事后反遭索赔、追责情况的发生,引导激励更多人崇德向善,在危急时刻伸出援助之手,弘扬善行善举,彰显社会正能量。以后,该出手时就出手吧,正如小品《扶不扶》中所提到的:
人倒了咱不扶,那人心不就倒了吗?
人心要是倒了,咱们就扶不起来了。
在法制时代,法律常识是我们的”日常必需品“,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走遍天下。
当然,上述只是《民法典》中的一小部分规定。除上面这些外,《民法典》还新增了很多内容,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
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定名的法律法规《民法典》又被称作“社会日常生活的百科辞典”,《民法典》中的內容涉及到了大家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娶妻生子,或是民事纠纷,亦或是签订协议,开设公司,借款还款等,都能够在《民法典》中找出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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