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酒后乘公交,摔倒不治,公交公司、饭局组织者和酒楼都被告了|法院|组织者|广州中院|同饮者|酒楼_手机网易

2021-05-01 信安智囊 90

近年来,在各地都出现了这样的案例:因为酒后出了意外,家属将组织饭局的、一起喝酒的,甚至在同一张餐桌上一起吃饭的全都告了。他们到底有没有责任,这要视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只要没有灌酒,没有劝酒,尽到了照护义务,一般来说就无须担责。近日,广州中院审理了一起相关诉讼案,家属状告饭局组织者酒楼,结果被驳回。

事情发生在2019年2月的一天中午,夏某组织老同事、老朋友共计十余人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一家酒楼聚餐,吴某也应邀赴宴。聚餐期间,包括吴某在内的一部分人喝了酒。下午散席之后,吴某乘出租车离开,下车后步行了40分钟,然后又乘坐公交车。不幸的是,在他下车的时候,不慎跌倒,头部撞到了候车亭的柱子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吴某系猝死。

吴某的家属将公交公司等诉至法院。去年7月,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公交站场管理服务公司被判赔偿14万元,公交公司被判赔偿2万元。

打赢了这场官司之后,吴某的家属又将夏某和酒楼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余万元。他们提出,吴某已是70岁高龄的老人,夏某无视老年人饮酒的风险,邀请他参加聚餐并饮酒,酒楼亦未劝阻,存在过错。聚餐结束后,夏某和酒楼没有联系吴某的家人,也没有派人护送吴某,没有尽到照护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聚餐饮酒后,打车、步行再乘公交,间隔了一段时间之后发生意外,可见其并未醉酒至不能控制自己的程度。经聚餐参与者证实,席间无人劝酒,吴某也没有喝醉。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吴某的家属提出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结果,网友们纷纷点赞。不管是饭局组织者,还是同饮者,应该相互尽到提醒、照护的义务,但该义务必须要在合理范围内,并不是说,只要最后出现了不好的结果,就要求他人来承担责任。如果说,吴某在席间就已酩酊大醉,饭局组织者和其他同饮者却不闻不问,他们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吴某离开时比较清醒,这就与其他人没有什么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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