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发生了一件令人大为震撼的事。一位姓于的大爷摔倒无人扶,最终死亡,家属却把路人告上了法庭,起诉他们索赔14万。那么,在这个案件中,路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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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山东的于大爷今年70岁了,平时都喜欢骑自行车出去兜兜风。某天上午9点多,于大爷骑车路过济南市历下区一处十字路口时,突然感到头晕目眩,一不小心,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当时正值上班高峰期,路口车水马龙,行人络绎不绝。但是,在其后的将近一个小时之内,陆陆续续的有十几个行人经过于大爷身边,却没有一个人敢上前查看、帮扶。最后还是一位好心的网约车师傅王师傅,在车里打电话叫了120,并下车将于大爷扶到路边。但不幸的是,在救护车赶到后不久,于大爷就因为突发性脑干大出血而治疗无效死亡了。于大爷的家属,接受不了这个事实。“如果当时有人及时施救送医院,可能我爸也不会死”。于大爷的女儿小于说,路人看到了不管不问,是他们的冷漠“杀死”了父亲。所以,小于把经过现场的十几个行人,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对于大爷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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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那么,这些路人该不该承担责任呢?从法律上来说,这些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他们本身具有救助义务,但没有施救。比方说,于大爷如果是被李四放倒的,但是李四没管,直接就走了,那么李四就属于负有救助义务。根据情形不同,李四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责。当然,法律规定某些组织或者个人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比如说执勤交警出于职务的原因,大爷的老伴儿或者子女出于近亲属的关系原因,那么都是具有救助义务的。但可惜当时没有这样的人在场,于大爷是自己摔倒的,并没有被人撞倒。别人不敢扶,也没有义务扶。案件进入到法院后,法院认为路人在法律关系上没有救助于大爷的义务,并不能因为不作为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依法驳回了小于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路人们与于大爷互不相识,非亲非故,不具有救助义务。当然,从道德层面上来说,路人们似乎应该将于大爷扶起或者及时报警。但是,道德和义务是不能混同的。法律是对人们最低的价值要求,它只能为人们设定权利和义务。如果法律要求每个人必须见义勇为,必须做善事,那么就会干涉公众的自由,社会也会变得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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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案子也反映了当前的社会现状,实在太现实了。
老人摔倒在地,莫过三个结果:
1、好心人上前扶起,老人并无大碍
2、好心人上前扶起,却被老人反咬一口
3、无人敢扶,最终导致悲剧性后果。
在有过好心将摔倒的老人扶起,却被反咬一口的先例之后,人们往往都不敢轻易扶起摔倒的老人。
这一社会现象的发生,究竟错在何方?
尊老爱幼是咱们的传统美德,从道德层面上来说,人们内心深处是愿意帮助、搀扶摔倒在地的老人的。
可是,一系列被讹案的发生,让人们心中的善意与现实产生了鸿沟。
面对这一社会问题,我觉得应该加强立法,保障挺身而出的善良之人的利益,让人们的一颗颗热忱之心不会冷却。
幸运的是,《民法典》已经开始行动了。
《民法典》第183条和第184条,针对这一现象做出了相关规定,被称为“好人条款”。它们规定了自然人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不因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因实施救助行为受到损害的,受救助人或者其他义务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些条款,是为社会善举设立的“保护伞”,让好人不再“寒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定读起来有点拗口,简单来讲,就是为社会善举设立了一个“保护甲”,让好人不再“冤枉”。如果在救助摔倒老人后却被反咬一口,就应当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对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救助者有错时,救助者就是清白的。你看,咱们的法律在进步,好人的权益也在不断得到保护。今后再遇到老人摔倒时,咱们可以在证人见证、全过程录像留存证据的前提下帮助。这样,即保护了自己,也让社会良善得到传递。最后,再回到本案,给大家总结一下要点。我们作为普通民众,其实并没有义务去救助小于的父亲,我们可以出于道德层面为小于父亲提供帮助,但任何人包括法律,都不能要求我们强制为小于父亲提供帮助。道理很简单,因为我们只是普通民众,并不是医生或者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