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拎着菜在公交车内摔倒骨折,公交公司需要赔偿17万_手机网易

2021-04-16 信安智囊 85

发生事故

田景莲老太太早晨去菜市场买菜,回家时乘坐公交车。当公交车快到站时,田景莲两手提着菜,站起来向车门走去。这时由于一个行人横穿马路,公交车司机急刹车,田景莲站立不稳,摔倒在车内,腰部受伤,疼的站不起来。

田景莲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4椎体滑脱等,住院治疗120天。

出院后,田景莲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公交公司只愿意承担田景莲住院费用。

因为协商没有结果,田景莲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失。

法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田景莲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经法医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田景莲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田景莲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形成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将田景莲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公交车司机在行驶中紧急刹车,致使田景莲摔倒受伤,应认定未尽到合同义务,对田景莲因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田景莲作为成年人,在乘车时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其在车内行走时,两手拎着菜,没有扶着扶手,其怠于履行自身的安全保护,有重大过失,是导致其受伤的原因之一,故田景莲自身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案情,酌定由田景莲承担30%的责任。

田景莲人身损失共计22万元。法院判决,田景莲承担自身损失的30%即66000元,剩余176000元由公交公司赔偿。

律师建议

本案属于承运合同纠纷,田景莲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形成承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当安全的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因为司机急刹车造成田景莲受伤,公交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赔偿田景莲的人身损失。由于田景莲本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田景莲70%的人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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